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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2)

2017-06-19 13:48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二、有效参与侦查阶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确定为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现行制度下并不具有实质性,主要是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刑事速裁程序则不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讨论的是如何认罪、认罚的问题,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参与进来,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促成案件的快速办结。

  三、切实履行法定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落实问题,第38条关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落实问题等一系列关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条款在实务中执行起来始终困难重重,成为律师执业的问题焦点。目前,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要求立足于对自己案件事实充分了解基础上的自愿选择,就必然要求律师要在阅读有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意见,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律师辩护职能困局的一个突破。

  四、实质参与庭审程序

  庭审是速裁程序案件实体处理的关键环节。案件事实证据虽然不是法庭查明的重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洁,但法庭仍须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确认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在此基础上,听取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意见,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一切均是在律师参与的前提下完成的。辩护律师表达被告人的意愿,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定罪量刑合意的最终达成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法庭审理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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