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2)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教授刘仁文认为,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构成盗窃罪是比较难的。因为盗窃罪首先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销毁表明行为人并不想占有。考虑到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结合2008年两高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宜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表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作为盗窃对象的时候,它本身的价值肯定不是那几张纸,而它代表的是经营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办理过户和进行销售这种经营关系,所以,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最终体现的还是生产经营关系。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故意盗窃、毁损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当然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在给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时,可以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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