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大修:良法之源 善治可期
《立法法》,通俗地说就是制定法律的法律。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称之为“母法”,那么《立法法》便可被形象地称之为“助产士法”。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意味着这部施行14年之久的法律终于迎来了一场大修。那么,大修之后,这部以“制法”为目的的法律是否也会与我们普通市民之间产生关联?回答是肯定的。 一税收法定 “只有法律说了算” 今年头两个月,成品油消费税3次“涨价”,全凭有关部门的一纸文件通知,市民意见再多,该缴的税还得缴,毕竟胳膊拧不过“文件通知”这条大腿。但是,以后这类情况就不允许发生了,因为《立法法》修改后,新增了“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的内容,俗称“税收法定”。 所谓“税收法定”,简言之包括公民依法纳税和国家依法征税两方面。以往,关于税收的政策和执行,基本以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为准,此类通知在法律效力层面上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因此并非严格的依法征税。而此次《立法法》修改后,明确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代表着今后政府征什么税、向谁征税、征多少、怎么征税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而不能自说自话。 二限行、限购,必须依法行政 “政府不能太任性” 地方出台针对商品房的限购令、机动车限行令等涉及公民民生事项,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手段,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以地方政府规章来加以规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规章形式颁布的商品房限购政策,又如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车辆限行通告等,不管是限购还是限行政策,都直接对公民的财产权产生了影响。 《立法法》修改后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政策、举措的出台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的决策行为必须受到依法行政的原则约束。 当然,凡事都不能矫枉过正,还要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立法法》修改时还作出了补充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要征询各方民意 “捍卫你说话的机会” 立法虽然是个技术活,但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维护利益,所以闭门造车是不行的,应当广开言路,听取各方意见。 此次《立法法》修改内容中包括“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由此可见,今后涉及专业性、公民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立法的听证会,有关立法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加以整理、反馈,目的是要充分加强公众的立法参与,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出台符合各方面利益的立法。结语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治之善,当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立法法》的修改,将政府的“任性”关进牢笼,将规则的“随性”减至最低,其本身即是一种善治。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我们期待,修法之余,法律能切实落实并惠及民生,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助产士”的帮助之下,为法治中国增添更多优质健康的“法律宝贝”。(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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