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例淘宝刷单入刑案的解释学浅探(2)
笔者还认为,“禁止类推”是刑法界众人皆知的禁区,没有人会堂而皇之触碰雷区。然而,由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界限的主观性、模糊性、角度性[1],一些“聪明”的司法者往往将以类推方式所得到的解释结论冠以扩张解释之名,以求获得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司法主流的认可。这样,在需要维护某种法益时,只要侵犯法益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质上相似,都能被纳入刑法规制,而置罪刑法定于不顾,这种倾向无疑是危险的,是对法治原则的动摇。 刑法既是惩罚书也是保护书,笔者不同意刷单案中具有争议的扩张解释,因为它有类推之嫌。社会秩序无疑需坚守,但如果司法机关只把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眼中只看到危害性而将法律作超限甚至类推解释的话,无疑会发生无穷尽的侵犯国民行动自由的危险,我们必须对此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惕[2]。 注: [1] 比如“放飞笼中鸟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人认为故意毁财包括财物功效的丧失,故属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鸟虽被放飞但仍在世上,不成就毁坏,故是类推解释。再比如,电力是否属于盗窃罪中的财物,在日本认为不是类推,在德国认为是类推。这些例子说明,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结论不同有时往往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2] 刷单案还有其他许多问题,比如因果关系的混乱(刷单者行为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法益保护的错位(刷单的行为是违反经济秩序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是毁财类犯罪)、市场责任的转嫁(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以此盈利,具有监管责任,而一旦司法介入,淘宝的责任大幅降低,是否合适)、行民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断层(对本案刷单行为为何不处以民事、行政责任,而必须入刑?),囿于本文主题和篇幅不进行论述,有机会另行文探讨。(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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