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
从根本上看,我想这个终身追究它是一种态度,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落实司法责任制并且通过司法责任制这个手段防范冤假错案的一种态度。我觉得,它当前主要还是一种政策性的规定,因为现在还没有入法,因此它是一种政策性的要求。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为了保障群众不要受违法办案的侵害,中央提出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从方向和态度上看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司法责任制要落地的时候,需要有相应机制,要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比如,首先不能所有的责任都搞终身追究,责任总归有大有小,有的只是一个违纪,有的可能是轻微违法,有的可能是轻微构成犯罪,如果都终身追究那是不现实的。 第二,司法责任追究的时效确实要和法律、纪律相协调。比如杀人罪,法律规定过了20年的时效就不再追究,如果追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其他所有犯罪都有追诉时效。 我曾写过一篇关于错案追究的文章,讲的就是这种对错案的追究其实也要讲究时效。我当时的建议是:以错案确定之日来确定诉讼时效。比如,发现一起死刑案件错了,如果法律规定有关办案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是10年,那在发现错案的10年以后才失效,实际上也就相当于终身追究了。以错案确定之日来确定诉讼时效,就与有关纪律规定、法律规定没有冲突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正确理解错案终身追究这个制度,我想它首先应该是体现党和国家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样的一种政策性要求。其实,我们希望错案发生得越少越好、被追责的司法人员也越少越好。我们不能一天到晚想着错案大量发生、大量司法人员都因此受到追究,这个不是我们的初衷,也不是立法的初衷,我想也不是这个制度的初衷。 研究这个问题,重心一定要放在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如果没有错案,那这个责任追究就不存在,所以第一个重点应该放在这儿。 第三,我们把错案责任追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一种政策取向,让它始终在司法人员的意识当中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来鞭策和警示其依法公正办案。错案追究不是搞得让司法人员每天人心惶惶,很害怕自己万一办错案退休以后还受到终身追究,搞得不敢担当,不敢严格司法,那这个制度就会出现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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