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老”保健品骗局频发 专家:完善立法严管会销(3)
吴淑霞就是这里的常客,她经常和年龄相仿的邻居们结伴去“听课”。在一场保健品商家举办的高血压防治医学大会上,记者以吴淑霞侄女的身份与其一起参加,看到现场有20多位“学员”,年龄多在40岁到60岁之间,而且彼此都很熟识。大会上,有销售人员3名,其中一位声称是某地医院的退休大夫,他简单讲了高血压的危害后,便给在座的老年人免费量血压,之后就开始推销他们的保健品。 记者提出查看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日期,却被拒绝,理由是相关信息在内包装,需要购买才能拆开查看,而一盒产品售价近千元。 “会议、讲座销售产品,是目前保健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刘俊海指出,保健品会议营销普遍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不良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注意到,这些会销场所并不固定,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多数会销场所消防和安全设施十分简陋,众人聚集在一个场所,无法保障人员安全。另外,若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也很难调查取证。 “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会销模式明令禁止。”刘鑫指出,正因为立法的缺失,才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也为后续执法带来了难题。 其实,对于会销模式的管理,我国在地方性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从事保健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保健品会销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对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保健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最高20倍货值金额罚款的严厉处罚。 而在此之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审议时,草案关于会销的规定采取的是全面禁止,这一规定成为争议最多的地方。有专家指出,保健品会销并不是被国家禁止的营销模式,一律禁止没有法律依据;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和宣传销售产品,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若一律禁止,则有些矫枉过正。 “应当走严管的路子,而非全部禁止。”对于严管会销模式,多位专家都十分赞同。 刘俊海建议,不论是在地方立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应当明确与保健品相关的讲座、活动应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对场所提供者、组织者、销售人员要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对活动的内容、组织规模、销售保健品的审核材料要出具相关部门的许可证。 “还应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会销组织进行取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艾清补充建议。 “同时,对于会销的定义一定不能模糊,立法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尽量将其概念做到周延。这是因为目前保健品销售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易使不法商人打擦边球,取缔一个再以其他形式出现。因此,要将这个漏洞堵住,就要从源头着手,减少争议。”刘鑫强调。 保健食品其本质属食品 “在我国,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等意思是一样的,不管以什么样的名字面世,其概念相同。”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食品划归为特殊食品一类,而保健食品本质上属于食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特殊食品,并明确其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物。 “但很多商家故意混淆保健品与药品的界限,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有的特意将保健品制成胶囊、片剂等形式,就是容易让老百姓误解,达到非法销售目的。”刘鑫指出,这就需要在概念上避免两者界限模糊,不然,不仅老百姓容易弄混,不法商家更是有机可乘。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已明令所有“药健字”保健品停止销售,原因是“药健字”产品混淆了药品和保健品的界限。 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艾清作出了详细解释:“保健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主要是调节人体机能,药品则需经过大量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药品类维生素(药字号)必须在制药厂生产,要求所有的制药厂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而保健产品类维生素(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标准比药品生产标准低。 “药品和食品都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保健品并不是必需品,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奢侈品’,消费者应当在理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保健品不可盲目推崇。”刘俊海说。 “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对于身体保健只有辅助作用,并无治疗意义。”艾清指出,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遵医嘱治疗,切不可盲目服用保健品。 设立定期复核检查制度 在艾清看来,很多保健品并不具备其宣传所说的功效,有的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甚至一些保健品企业为突出其产品的功效,擅自在保健品中添加违禁品,如非法添加生长激素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作为律师,艾清接触过不少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艾清印象深刻:一位60多岁的老人,不顾家人劝阻,购买声称可以治疗自己血小板过低的保健品,在服用了一段时间后,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还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增加了治疗难度,致使老人一度病危。 “当前我国保健品行业门槛低,保健品鱼目混珠,产品名出多门。”刘俊海指出,火热的保健品市场背后,是大量依靠炒作概念、夸大宣传等占领市场,成本和研发费用则只占很小比例,产品质量并不高。 刘鑫指出,与低质量相反的是保健品售价却十分高昂。一些保健品在披上高科技外衣之后,售价可谓一路高歌猛进,甚至达到天价。而宣传保健品所花的广告费用,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业内人士指出,保健品行业利润可达100%至200%,这已成为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 “由于科技含量低,制假技术不难,由此产生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很多消费者嫌麻烦,根本不去核对是否属于国家批准的正规产品。”刘俊海指出,甚至很多已被明令停止使用的保健品批号仍被不法商贩利用制假。 刘鑫建议,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提高保健品准入门槛,大力推进科技研发,提高质量标准;对劣质保健品、三无产品、不按规定生产的保健品应做到令行禁止,对索证不全或证件过期、无效,已取消文号或卫生部下令查处的伪劣保健品应及时停止经营,并对市场已投放的产品及时销毁,并及时发布安全消费警示。 对于不少企业拿到“批准证”,长期持有“一劳永逸”的现象,刘俊海建议,对保健品查处应设立定期复核检查制度,对产品的包装、标识、销售渠道、广告发行等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下架处理,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相应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应被采访者要求,吴淑霞、陈敏为化名) 专家观点:保健品虚假宣传难根治 刘鑫建议 食药监部门建垂直领导监管制度 “欢迎收听今天的养生节目,今天给大家介绍一款保健品,疗效十分显著……”常听广播的人,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内容。有的广播节目以互动的形式,接听患者电话并给予“指导”,借机推销产品,而这只是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冰山一角。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指出,保健品商家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广告宣传,以所谓的“科普宣传”“讲座”“坐堂行医”等形式变相夸大宣传产品功效。 对于保健品宣传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 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为何仍刹不住保健品夸大宣传的歪风? 对此,刘鑫认为,这与我国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由于执法部门能力有限,监管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实施效果并不好。” “尤其是地方广告涉嫌保健品虚假宣传现象十分普遍,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与企业合作,而媒体成为地方企业产品销售扩大宣传的渠道。”刘鑫说。 在刘鑫看来,保健品销售宣传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各级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等。 “保健食品广告证明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发布前不需经食品卫生部门审查,广告发布后,抽验在食品卫生部门,但执法权在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则归消费者协会,多头管理使得对保健食品的质量监管有相当大的难度。”刘鑫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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