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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电子证据亮相庭审“立大功”

2016-12-16 09:59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电子证据亮相庭审“立大功”凭借一份从手机中提取的完整电子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起诉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近日,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和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和通向谢某等人租赁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建设区一处房屋,用于经营“来得乐发廊”,并容留罗某等人在此处卖淫。2015 年9月,宾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张和通等人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到宾阳县检察院后,案件承办人审查时发现,张和通对于容留卖淫的罪行拒不承认,并表示对“来得乐发廊”是卖淫场所的情况毫不知情。张和通的供述与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将无法起诉。

正在焦灼之际,案件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张和通手机”这一项,于是产生了通过提取嫌疑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来指证的想法。今年5月11日,宾阳县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人员将张和通的手机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并会同鉴定中心人员共同对涉案手机进行电子证据鉴定。经过详细的数据恢复、鉴定分析以及专业取证,鉴定人员在手机中查找出275条信息,其中包含大量涉及案情内容的短信。南宁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将查找出的所有信息制作成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并交由公诉部门审查。

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凭借电子证据辅证,使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记者 邓铁军 通讯员 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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