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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乔丹"商标案:中文“乔丹”商标不能使用了吗?(2)

2016-12-16 10:00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浏览:手机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就是相关公众一看到“乔丹”就会联想到篮球明星乔丹,这就属于“稳定的对应关系”。“比如一提到克林顿,大家想到的就是美国前总统,我认为这就是稳定的关系。但如果是汤姆,那就不知道是汤姆克鲁斯还是汤姆汉克斯了,相关公众不一定能想到同一个人,这就表明稳定对应关系并未形成。”

宣判结束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发表声明称:“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对最高法的宣判,乔丹公司也发表了声明,称“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乔丹公司还能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吗?

宣判后,不少媒体将标题锁定在““乔丹”商标禁用”作为标题,但乔丹公司却不这样认为。

乔丹公司在声明中指出,“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张广良表示,最高法此次宣判的案件只涉及到10个案件,即仅涉及到乔丹公司部分注册的商标,但此判决最大的亮点就是确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汉字“乔丹”的姓名权,他可对擅自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主张权利。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薛军认为,商标都是用适用范围的,说全面禁止“乔丹”两个字作为商标使用确实不确切。而且他表示,“姓名权也有适用的范围,即使最高法明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用姓名权,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权之诉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依然是不一定的。”

至此,“乔丹”一案依然没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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