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显示归属外地“影响生意” 机主告通讯运营商法院调解获
本网讯 手机号码归属地“变异”,朋友诧异不说,生意伙伴看到号码也疑惑不解,甚至不接电话。认为“信誉受损”的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张某将通讯运营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改手机号码归属地。可“不是想改就能改的”,张某认为此系“霸王条款”,随即上诉,提出解除协议并退费。
手机号码咋有个外地“身份” 2年前,新疆某通讯运营商搞促销活动——“预存话费送手机”,订购话费套餐,预存一定金额话费,便可得到一部手机。张某觉得“划算”,就办理了此项业务。 可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跟生意有关的电话越来越少,朋友也一头雾水地告知他,电话号码“不对”,号码归属地显示的是外地,非乌鲁木齐市。 此事让张某纳闷不已,他来到办理业务的营业厅咨询,并要求更改号码归属地,可得到的答复是,“号码归属地不归运营商管,无法更改”。张某说:“既然不能改,那就注销业务,号码不用了。”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号码已使用了近一年,无法退费。 2014年4月,张某将该通讯运营商起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张某说:“我因为这个号码失去一些客户,信誉受到影响,精神也备受折磨。此外,为了维权还额外支付了1000元差旅费和误工费。” 张某要求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协议并退还话费,赔偿差旅费等。 该通讯运营商法律顾问辩称,张某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解除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而且双方合同签订后,通讯运营商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也正常使用了该号码一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张某主张号码归属地给自己造成影响,没有证据,也无事实和依据,因此不同意解除协议。”该通讯运营商法律顾问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参与了被告的优惠活动,并签订相关协议,在缔约前对优惠活动内容及条款已经了解,因此,张某与被告签约并自行选择涉案移动号段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在庭审中,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在半年后才得知号码归属地,也无证据证明在他选择号码时被告有隐瞒欺诈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014年10月,该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调解后撤诉 被驳回诉讼请求,在张某意料之中,“我的确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号码归属地跟生意客户减少有关,可事实上,我的生意往来靠手机联络,自从办理了这个号码,我的生意明显出现滑坡。”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时,双方依旧“纠缠”在号码归属地问题上。因此,法庭上,法官向被上诉人通讯运营商发问:“你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和客户入网登记单时,是否清楚该号码归属地为外地,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该通讯运营商表示,“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也并不清楚号码的归属地属于何地。” 庭审时,张某一再要求更换归属地。可据通讯运营商的说法,“号码归属地并未由运营商掌握,没有权限和技术能更改,必须层级报批”。 因双方愿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之后,乌市中院法官多次与该通讯运营商沟通,并认为,“通讯运营商作为专业经营通讯服务的单位,为通讯服务者提供号码归属地为何地,应当清楚明确,该选择权也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张某是在乌市签订的通讯服务合同,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办理归属地应为乌市。可实际上,通信终端显示的为外地,签订合同时也未告知张某,对张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法院调解下,近日,遭“变异”的手机号码归属地终于“归位”,张某撤诉。 该院也就此案向通讯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函,提示通讯运营商应对号码归属地积极与上级管理机关协调、请示、沟通,将号码归属地予以明确,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提供通讯服务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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