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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父母失监护权

2015-02-07 13:13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谁来管?

本网讯  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这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条款”终于“苏醒”。

《意见》出台唤醒“僵尸条款”

1岁时,小玲被入赘河南的父亲邵某带回徐州,由爷爷奶奶抚养。从那时起,她就再也没得到过来自母亲的关爱。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玲和父亲共同生活。邵某对她动辄打骂,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10岁的小玲失去了原本天真的笑容。

说起对小玲的印象,团铜山区委书记周琳想到的第一个词是“老成”。这个背负着身体和心灵双重伤害长大的孩子,过早地见识了现实的丑陋。

2014年10月,小玲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流离失所的小玲遇到了“张妈妈”,走进了新的家庭。

邵某入狱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问题。

其实,“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然而,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

“第一是当时的法律条文过于模糊,第二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谁来养,这两个关键问题没有明确,也就无法落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专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韧认为,这一条款之所以“沉睡”,主要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之后,孩子如何生存是个大问题,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佟丽华认为,《意见》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月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这就相当于我们民政局所有人多了个女儿。”采访中,铜山区民政局主任科员李福达把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判决一旦生效,民政局就正式多了一个“大家长”的身份。

回归家庭是孩子健康快乐生活的根本

连日来,撤销监护权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也让小玲的情绪有了一些波动。江苏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胡平正看在眼里,有些着急。在他看来,对小玲最好的保护,是把她不愿回忆的历史封存起来,不被打扰,“不要去问,让她能平静生活。”

撤销监护人资格,只是帮助小玲重新步入正常生活的第一步,撤销后的“生存”更重要。

监护孩子到底谁来做最合适,成为团徐州市委副书记夏友峰一直在考虑的问题。“妇联有妇女儿童维权职能,团组织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应该更加明晰各自的主要职责。”夏友峰说,“从发现问题到处理问题的机制、流程,需要顶层制度设计,让大家操作起来更有效率。”

团徐州市委权益部部长谭超英已经记不清自己为这件事开了多少次“协调会”。经过多次讨论,决定由民政部门承担“家长”的角色,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承担起小玲的监护和抚养工作。

因为小玲已经和“张妈妈”一家建立了依赖和信任关系,民政局遵从孩子的意愿,让她继续留在“张妈妈”家。但是,“张妈妈”不符合收养人资格,民政局采取“寄养”的方式,为小玲的生活提供保障。“每个月,孩子能领到510元生活费。目前江苏省困境儿童救助政策已经出台,到时候一个月能领到700元左右。”李福达说。

刚到“张妈妈”家时,小玲睡觉时经常惊醒。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情况慢慢减少,但孩子的心理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我们已经联系了专业的心理老师,下一步会为孩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周琳说,“孩子心理上的创伤不是短时间能平复的,我们会帮助她慢慢回到正常轨道,并接受教育。”

因为小玲的户口还在河南,她一直无法在徐州上学。目前,民政部门正在为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她的户口落在徐州市福利院。过完年,小玲就可以上学了。

小玲在“张妈妈”家将“试住”一年。“我们会定期到家里去走访,如果孩子生活得确实很好,民政部门会和张女士签订寄养协议,到时候再决定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给她。”李福达介绍说。

佟丽华表示,从各国经验来看,“孩子在机构中生活不如在家庭中生活,现在很多福利院也在探索开展‘类家庭’抚养教育模式,但我们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家庭”。

按照心理学的理论,胡平正也认为让小玲进入家庭是正确的选择。“对于这个孩子来说,稳定很重要。一是要有长期稳定的监护人,二是要有稳定的居住场所。这样,她才会有安全感。”他说,“恐惧来自不安全感,先给她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时介入心理辅导,慢慢去消弭她曾经受到的伤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认为,在决定撤销监护权期间,应有专业社工介入,对即将接纳孩子的家庭进行评估、支持和监督,避免孩子进入新家庭后遭到二次伤害。“通过这件事,我们一定要回头去反思。看到底怎么做对孩子才是最好的。”她说。

建立长效干预机制比撤销监护权更重要

为保证未成年人在监护权转移后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比如,美国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以及《儿童保护法案》,设有公权力监护机关,还有众多的民间监护组织。

1990年8月29日,中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05个签约国。公约中的规定针对的都是缔约国政府。“但是在中国,大家总觉得孩子就是家庭的,打骂伤害都是家庭私事。”佟丽华说,“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当孩子的权利受到来自家庭的严重伤害时,政府就必须站出来对其进行保护。”

虽然对《意见》的出台感到欣慰,但佟丽华仍然强调,撤销监护权必须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佟丽华认为,新政策虽然规定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这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发布政策的四个部门很难在政策中规定不举报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该大力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尽早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政府相关部门。

这项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胡徐梅建议,公安、教育、共青团等联合起来,深入最基层,对0~6岁的儿童进行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种特殊的家庭情况,并协调各部门分工介入,从源头入手,尽量减少危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发生。

不久前,在徐州市两会期间,团徐州市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提出了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的提案,徐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也将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各自职责,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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