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押犯狱中诈骗拷问监狱腐败
□张贵峰 本网讯 黑龙江讷河监狱一在押犯王东诈骗7名女性钱财,并胁迫一名警察妻子入狱与其发生关系。据悉,该犯人通过手机网聊结识女性,谎称有投资项目引诱对方汇款。该犯收买多名狱警,所使用手机系一警察帮忙带进。据讷河监狱内部文件,事后有四名监狱领导及两名民警受到行政处分。(1月21日新文化报) 很明显,在押犯王东之所以能在监狱中有如此“神通广大”的“奇葩”犯罪能量,并不是因为其个人的犯罪手法当真有多么“高明”,而完全是相关监狱管理者甘当帮凶、助纣为虐的结果。如此黑幕重重的监狱腐败,显然早已不是什么简单的违纪和行政处分问题,而是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问题。比如,监狱民警为在押犯提供智能手机这样的犯罪工具,不仅明显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而且可能涉嫌与在押犯的“共同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针对利用网络犯罪,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至于监狱民警通过收受钱财,为在押犯非法会见“给予通融”,不仅同样涉嫌滥用职权,更明显涉嫌受贿犯罪。 在这种背景下,黑龙江讷河监狱仅仅只给予涉案的相关腐败民警轻描淡写的“警告、撤职”处分,无疑远远不够,与其说是在查处监狱腐败,不如说是对监狱腐败的一种变相姑息纵容,不仅不足以充分体现“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更无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在现实中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司法环节构成的,而相比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不仅是“司法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这一“最后防线”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最后环节。很明显,一旦这一“最后环节”失守,身处监狱的在押犯仍可买通狱警,如入无人之境地继续肆意实施犯罪、方便地“享受犯罪成果”,那么不仅监狱“刑罚执行”的惩戒作用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而且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会有断裂、坍塌的危险。 陶小莫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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