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烟草广告“留口子”不如“一刀切”
本网讯 烟草的危害已为多数人所知;立法控烟,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对烟草广告,“严格限制”还是“全面禁止”,中国政府在立法层面,似仍有犹疑。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正面临着是否让“烟草广告退出大众媒体,却占领零售终端”的博弈(1月20日《新京报》)。 广告法二审草案公布之后,其中将增加对烟草广告限制力度的条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与点赞。但是一些控烟专家和学者,却看出了草案中的“漏洞”。在他们看来,一方面,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禁止态度仍然不够彻底,特别是根据现行的草案修订说明,广告法仍将允许全国超过540余万的烟草专卖点张贴、陈列烟草广告。另一方面,广告法二审修订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禁止范围的限定表述,比如公共场所的范围,橱窗的含义等等,都不够严格与明确,或令未来的控烟法律陷入“执法难”真空。 控烟专家的眼光毕竟比普通老百姓更独到、更锐利,经他们这么一说,很多网友确实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如果按照广告法二审草案中的规定,那么国家法律层面在烟草广告上确实存在很大的漏洞,或者说仍旧属于“严格限制”而不是公众之前所期待的“全面禁止”。不要小看了这种用词、表述上的细微差别,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的。 如果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但意味着烟草企业和经营烟草的商家不能在媒体、户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而且也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赞助社会活动、赞助希望小学的方式进行变相广告。但是“严格限制”,实际上意味着仍旧给企业和商家做广告预留了空间和余地。正如控烟专家所担忧的那样,全国范围内有多达540余万的烟草专卖点,广告法禁止了户外烟草广告,禁止了路边烟草广告,禁止了媒体烟草广告,但是如果按照烟草业的部署,数百万家烟草专卖点,把店内店外用广告和烟盒布置起来,岂不就是遍布城乡的烟草广告? 与此同时,广告法中对公共场所的范围、橱窗的含义同样存在定义不明确、标准含糊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内很大一部分烟草专卖点都是设在食品、烟酒店、商场、超市和杂货店内,是百姓进出的主要场所。如果这些地方不被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那么烟草企业和商家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可以把这些地方变成烟草广告的天下。所以一些专家学者建议要将烟草专卖点也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然后才能根据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禁止烟草广告。 说到底,中国作为控烟履约国,近年来在控烟工作的效果上仍不尽人意。既然下定决心要控烟,就不妨对烟草广告来个“一刀切”,不宜再人为地“留口子”,否则新广告法中的有关条款将面临被架空的危险,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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