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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心中四有”

2015-01-21 21:11来源: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5年1月12日上午,习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重点讲了“心中四有”——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无论是从法定职权、工作性质的角度,还是从现实中人们各自的认知等多角度出发,一般法官的影响力远不如一名县委书记,岗位职责等诸多方面同样没有可比性。但,结合今天中央将依法治国上升的高度,以及法官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的重任,结合习总书记座谈讲话的精神,结合每位法官的实际,法官们则不妨从中借鉴,并有所领悟。
      心中有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同时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明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无论是党员法官,还是非党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个别在《决定》出台之前因受不良思潮影响,甚至是羡慕西方所谓“宪政”、期待走西方式“司法独立”之路的思想认识必须彻底根除。当然,个别领导干部借党的领导之名行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实的做法,法官有权利、有义务予以抵制。《决定》在其后的内容中已经做出,法官当坚持。
     心中有民。民为邦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法官履行职责,审判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的宗旨。“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法院、法官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应该被视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出现,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心中有民的最好展示,也是今天每位法官在司法行动中对蕴含其中的“人民”精神的应有追求。法官是裁判者,但不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爷”。可以说,如果每位法官真的做到心中有民,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尤其群众仍反映比较强烈的司法作风问题。
     心中有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是法官的宗旨,更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等,无不加重了法官肩上的担子。但每位法官都应当明白,改革是机遇,更是挑战,不能迎接挑战并勇于担当的法官成不了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优秀的法官。我们可能曾经埋怨自己仅有法官之名,无法官之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蓝图已经绘就,做一名“真正”的法官即在身边和眼前,必须弄得清、履行好法官的神圣审判职责。
     心中有戒。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刚性的规矩”。身为法官,其实不需要对此做过多的解释和说明。对于党员干部,党纪国法已经是底线,是红灯。对于法官,还应有着比其他党员干部更高的法纪要求,且及于道德要求。不可不切实际的要求法官做圣人,但关于法、法官的中外故事和人民群众对公平和正义期盼的现实告诉我们,履行职责中,法官们当慎用审判权,切不可用审判权攫取利益;现实生活中,法官们当做道德的楷模,真的不可混同与“普通的老百姓”。
     最后,借用法官们非常熟悉的英国著名大法官培根所言、内容同样为法官们非常熟悉的、且被总书记引用的一段话作个小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官们当把此言铭刻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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