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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判污染环境罪欣喜之余有期待

2015-01-19 13:06来源:山西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报载,太原市杏花岭区一不锈钢渣洗选厂负责人李某,由于没有环保手续、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铬的液体,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司法新解释实施后,太原市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为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

“两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改变,实质是降低了企业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既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也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

这一新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极具可操作性。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中似乎并未得到很好执行。究其原因,或许是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够紧密。比如太原,直至最近才有“污染环境罪”第一判落槌,但已经算是先行一步。而仔细分析这起案件的查处和判决,仍然不免产生疑问。

首先,该案是去年6月初由太原市纪检监察、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行动,在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打击环境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中破获的。以今日环境保护压力之大、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一家没有环保手续、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铬液体的非法企业,何至于非得等到如此大动干戈,才得以查处呢?

其次,非法企业地处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地理位置不算偏僻;多年来一直“打游击”,犯案时间足够长;查处时厂区灯火通明,机器轰鸣震耳欲聋,生产作业热火朝天,行为并不隐蔽;仅在厂房外一百米处就有多个渗坑,直接利用污水的自然渗透达到排水目的,排污更是肆无忌惮。究竟是没有人举报,还是明知而不查呢?

法律要让人敬畏,不在于立法之严,而在于执法之严。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法,就只会成为摆设。去年的北京“APEC蓝”让人津津乐道,更让人感慨万分。成为国人心病的雾霾,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一扫而光,不是天帮忙,而是人作为,与环保部官员下大力气深入北京及其周边地区深入督查,特别是各地倾力配合、严阵以待大有关系。

这就充分说明,对“APEC蓝”不用担心不可遇,而是就怕不去求。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两高”新定“污染环境罪”,特别是新《环保法》在新年伊始也已开始实施,新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和行政拘留”等措施规定,进一步赋予了环保执法的刚性依据,也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几多质疑,几许期待。不管怎样,太原首判“污染环境罪”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既是重要的一步,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质疑之余期待的是,尽快出台规定、建立机制,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只有环保、公安、检察、司法四部门统一步调,密切配合,才能对“污染环境罪”从严打击、从快办案。(徐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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