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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基层法院实践看陪审制度的改进

2015-01-17 21:04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但是,应当看到,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切实改进陪审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但是,应当看到,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民陪审员工作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人民陪审员将人民陪审员看作一种荣誉,在履职之初报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但之后便因为繁琐枯燥,丧失了工作热情。上述情况都导致陪审工作质量不高,有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后很少参与庭审,陪审参审率低。即使参加陪审,有的人民陪审员因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不足,在庭审时也不敢或不愿意发问,没有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参审质量和庭审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工作责任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在事实认定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而且人民陪审员只有发挥参与审判的作用,才能对法官进行监督。但是,在个别案件中,还存在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个别人民陪审员在法官安排好庭审后,又因个人原因调整庭审时间,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及时开展。

再次,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保障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囿于办公场所的限制,很多法院未给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平时人民陪审员来院参与阅卷、评议活动没有专门的工作室,只能在法官办公室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充分发挥。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很多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忙、请假难,对接到的陪审任务无时间参加,履职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业务庭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不得不相对固定,不利于体现陪审工作的大众性与代表性。另外在陪审补助方面,目前很多法院按每件案件50元的标准给人民陪审员发放,标准偏低且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缺乏保障,也无法建立陪审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陪审工作,应当从三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约束机制。因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故由人大来监督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考核管理等各项工作,更能体现民主。建议是否能考虑由人民陪审员定期向人大进行述职述廉,人大指定专门人员或设立人民陪审员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考核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有关参审工作的管理、协调,对人民陪审员使用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人民陪审员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无故推托不参加庭审、单位长期不同意其参与陪审,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不能发挥作用的人民陪审员,经过人民陪审员监督工作办公室确认,按法定程序报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并予以及时补选,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为人民陪审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室配置办公桌椅、电话、电脑等办公用具,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也需要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必要的审判业务书籍和资料,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方式,创造更好的培训条件和机会,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确立相关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上述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落实,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部署落实,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使陪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定化。

三要深化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也是审判过程中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已经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到位,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建议对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发放一份学习资料、每年举办两次知识技能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履职情况通报、每年举行一次优秀人民陪审员评比表彰,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使每一个人民陪审员都能有效地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使他们的每一次参审都能成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成为宣传人民法院守护公平正义的过程,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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