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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不存空白但仍需完善

2015-01-14 21:1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最近,一则“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引发各方关注。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真的会遭遇法律空白么?

      记者今天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和婚姻家事法学专家,他们给出的答案则是,我国不存在独生子女继承的法律空白,独生子女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但可以在制度上加以进一步的完善。而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欲通过民事诉讼继承时,则会遭遇法律空白。

      不能把继承问题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

     这篇多处转载的认为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核心是从诉讼角度阐释,独生子女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起诉的对象,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而不能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因此,文章提醒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务必在生前做好遗产继承公证。

     事实果真如此么?在我国,民众如何实现继承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告诉记者,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实现继承权,有两个要件,一是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二是要有可继承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列举了遗产的种类,除了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之外,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车牌、电话号码、网店乃至冷冻胚胎的继承诉请。

      但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实践中,凡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均会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虽然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要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非诉程序法,所以公证机构在实质上承担着大量的非诉事件处理工作,从历史沿革和实务工作中,公证程序成为主要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更适用于夫妻财产案件、认领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监护案件等等。今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此,赵莉认为,“今后,不能把继承房产的问题再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对于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房地产部门应该自己审查。当然,民众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可以的。”

     独生子女非讼继承路径畅通并不难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冯爱芳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子,订立几十件遗嘱。她告诉记者,实务中从未觉得 “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

     “目前从公证机构平均每年近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

     据冯爱芳介绍,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理性的。

     那么,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渠道通畅?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对此,冯爱芳介绍说,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帐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亦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

     “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亦不是难题。”冯爱芳还补充指出,“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甚至可以提供《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对于实践中,继承公证的正当性正备受责难,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也被指困难重重的现状,冯爱芳认为,这些问题其实都根源于公证的非讼程序功能从未被发现或加以重视。或者说,非诉程序自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亦未被足够重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非诉价值理念与非诉程序设置的社会功能与作用,认识到非诉和诉讼的分野与衔接是合乎国情、合乎理性的,那么,这个话题才能在穿越迷雾之后有讨论的基础,更有成效、更有意义。”

    建立多种途径让民众自由选择继承方式

     “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结合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赵莉指出,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虽然不是无法实现,但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法律难题。

     赵莉介绍了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只能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首先,是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的父母的全部遗产时,就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

     那么,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写遗嘱呢?“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确无必要。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即去世又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时,独生子女要想作为单独继承人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就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起诉房和城乡建设局。”赵莉说。

     因此,赵莉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而细则尚未公布之际,在制定细则时,应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之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之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不同部门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实现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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