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
本网讯 打开微信、微博,总会看到一些广告,或是植入式隐形广告,或是赤裸裸宣传产品。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广告法应将新媒体广告发布纳入并予以规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侯玉雯说,现在很多广告都在微信等新媒体上投放和发布。微信中关注人多的公众号、微博上粉丝数量巨多的用户,都是广告商发布广告的新选择,其中有些存在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对这类广告的监管却是空白。 对此,王明雯委员也有同感。她说,很多商家的微信公众号,将商品直接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和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有很大不同。还有的在朋友圈里推销自己或他人的产品。王明雯说,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范,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她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加强对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的规范。 应禁止弹窗自动打开广告页面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审议中,委员们对弹窗广告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此提出建议和意见。 白志健委员说,现在弹窗广告很不规范,严重影响网络正常使用,为广大网民所诟病。2014年9月底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其中一些措施很有效,建议纳入广告法,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禁止弹窗软件在用户无操作的情况下自动打开广告页面”的规定。 有的委员指出,弹窗广告的关闭符号往往要找半天,而且关了一个又弹出一个。建议明确规定弹窗广告出现的次数,最好是能让网民自主选择要不要弹出广告。有的委员认为,弹窗广告是一种侵犯用户对网络使用权的行为,互联网应当禁止弹窗广告。 丛斌委员说,有的弹窗广告点关闭键,要过几秒钟后才能关闭。有的人点击关闭之后没有反应,于是再点一下,结果就把弹出的广告页面打开了。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一键关闭,但是并没说多长时间关闭,没有限制它的延迟时间。因此,可能会有人利用这个立法漏洞。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互联网页面禁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 网络视频广告须遵守时长规定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 马志武委员说,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了解信息和娱乐的方式发生了转变,更多人选择利用网络去了解信息、看电视剧和电影。广告商当然也注意到这一变化,因此,网络广告铺天盖地出现了,广告法对此应给予规范。 马志武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利用互联网视频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 一些委员认为,广告法监督管理中不能缺失有关互联网的规定。 孙志军委员说,修订草案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现在网络等新兴媒体发布广告已普遍存在,而广告法中又无具体规定,他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新兴媒体和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梁胜利委员说,现在传播最快、影响力最大的就是广播、电视、互联网。因此,广告法需明确新时期大众传媒的定义,要把广播、电视、报纸、移动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问题列到本法规范的范围,这样才可以真正解决问题。 明确网站和电信部门法律责任 郑功成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门户网站、电信部门的广告关注得很不够。 郑功成说,现在对多数人来说,更多信息来源于网络、电信。所以,网络平台、电信部门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而修订草案并未将其与传统媒介放在平等位置上,规范、约束的条文很少,这与公众对广告法的期待是有差距的。 郑功成建议,在广告法中高度关注网络、电信的广告。在广告行为规范的规定中和处理违法的规定中,纳入门户网站和电信部门。 周天鸿委员建议,广告法除总则中提到互联网,还应在具体条款中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提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条款中,加上互联网、网站或者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以表明这些单位也都具有同样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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