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河北集中宣判11起危害食药品安全案件

2015-01-07 21:1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月6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邯郸、沧州、邢台、秦皇岛、保定六地市法院对11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集中宣判,2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据了解,2014年以来,河北全省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40余件500余人,仅12月就公开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0余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在量刑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

  食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从事生产明胶的宋某某指使他人到山东等地大量购买工业明胶,并使用不同冻力值工业明胶加工、冒充食用明胶,雇佣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益。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查明,宋某某等人先后销售以工业明胶冒充的食用明胶共计321.725吨,仅宋某某直接参与销售金额就达640余万元。

  “该案中销售的假冒伪劣食用明胶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河北省高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王琪表示,这起案件中假冒明胶数量和销售金额如此之大,涉案人员如此之多,实为罕见。

  据了解,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收结案数大幅上升,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等特点。

  “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问题奶粉,再到甲醛毛血旺、毒胶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作案手法愈加多样。”王琪告诉记者,本次集中宣判的11起案件中,就有用病死猪肉制作熟食、用散装白酒冒充品牌酒、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以葡萄糖冒充食品级甘氨酸、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等多种犯罪手法。

  加大食药犯罪惩罚力度

  在宋某某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一案中,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该案另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七年到六个月不同刑期。

  “该案中,宋某某、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利益所有人,指挥组织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从重判处。”王琪说。

  据介绍,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对于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次宣判的案件中,谷某某等人生产并通过网店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谷某某和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2万元。田某某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加工后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次宣判的案件中,判处实刑的25人,多起案件都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王琪表示,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法手段,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使其在经济上无法获得利益,才能真正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