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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把行政诉讼的触角延伸到“象牙塔”

2015-01-01 12:33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依法治校”意味着要将高校的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约束和限制高校的行政权力,赋予高校学生对高校说“不”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9批7个指导性案例,包括4个行政案例、3个国家赔偿案例。行政案例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案件的受理、高等学校学术自治、受教育者基本权利、工伤认定标准等;国家赔偿案例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等。

      笔者认为,这次发布的几个涉及教育行政纠纷的指导性案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明确了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明确高等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把行政诉讼的触角延伸到“象牙塔”里,有望形成倒逼依法治校、尊重和善待师生合法权益的新局面。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是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该案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1996年2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当即停止考试。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引发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应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永毕业派遣有关手续的职责。

      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具有“维权”和“控权”的双重作用。在诸如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高校教育行政行为上,高校应当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而不能漠视法律法规及师生权益独断专行。近年来,教育领域的行政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应当理直气壮地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查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督促高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高校而言,依法治校就要树立依法依章办事的理念,实现法律、章程、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侵犯师生基本权利。

      高校不应该成为逍遥“法”外的“象牙塔”,也应该大大方方坐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行政诉讼的触角应当延伸到高校,期望高校当行政诉讼被告倒逼出依法治校的新气象。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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