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新规:沉睡近30年法律被激活
本网讯 中新网成都12月30日 (贺劭清)“87年民法通则、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而几乎没有被执行,这一制度被称之为‘沉睡的制度’。”30日,北京大学教授刘继同在“中国少年司法体系构建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实务座谈会”上指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十个具体条款明确规范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将被激活。
当日,由北京大学、广西大学法学院、云公益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主办的“中国少年司法体系构建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实务座谈会”在蓉举办。参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对2015年1月正式实施的《意见》进行解读与分析,探讨困境儿童社会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意见》中提到的各项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 刘继同介绍,以前在预防儿童性侵害与社会保护服务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遭受侵害儿童保护不足,先提供证据后立案的传统往往导致不能及时立案,而《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 刘继同指出,《意见》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受理、审理等方面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基本可以参照执行。但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教育辅导、调查评估、集体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对虐待案件提起诉讼等制度,在工作中如何具体落实,还需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的推进和案件的办理,尽快总结经验,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性文件。 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杜伟看来,目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困境儿童的关注仍远远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但困境儿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内部虐待、忽视、遗弃等非法的对待,在监护人本身侵犯困境儿童权益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难以开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重诉讼、轻非诉’,但困境儿童大多数需要的并不是诉讼援助,而是国家政策咨询、代办相关社会保险、代办国家救助申请手续等活动。”杜伟称,中国法律援助在困境儿童救助和保障中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尽管《意见》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意见》已开启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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