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可撤销更好呵护孩子
本网讯 撤销监护权毕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办法,通过完善这一制度,可以让更多的人懂得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12月24日《京华时报》)。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关于监护权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甚至被人戏称为“僵尸条文”。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以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和措施,实现了对相关条文的激活,充分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责任和司法担当。
近年来,关于父母侵害亲生子女的案例频频出现。去年6月,南京发生两名女童饿死案,其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1月,浙江海盐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的案子,解救出4名女婴,竟然有一名女婴就是其中一对人贩子的亲生女儿,其他3名女婴也是被自己的父母卖掉的。
上述案例中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害均来自其监护人,尽管这些监护人已经或即将接受刑罚惩处,但是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已离世的孩子自不必说,那些被解救出来的孩子又该怎么办?再交给这些狠心甚至禽兽不如的父母来抚养不切实际,这些监护人尽管被处以刑罚,但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法律上他们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成长之路仍然不可预测、缺乏保障。保障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既是父母的监护责任,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责任,当有些监护人不足以担负起监护责任时,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包括司法、民政等方面的职权介入。
撤销甚至剥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可谓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不走的一步。今年7月4日,福建仙游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撤销被告林某对其儿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成为国内公开资料中关于监护权撤销诉讼的第一案。从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侵害现状来看,此类诉讼如此稀少,并非实践中没有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必要,而是该由谁来提起此类诉讼、哪种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权等规定不明,从而导致“监护权可撤销”的法律规定成为了“僵尸条文”。
此次四部门的意见明确了七种可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四类人员和单位可申请撤销监护权以及临时安置办法等,为“监护权可撤销”这一法律条文注入了更多的鲜活因子,为激活法条、便于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提供了从程序到实体的具体操作办法。
撤销监护权毕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办法,通过完善这一制度,可以让更多的人懂得珍惜自己的监护权,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即使是到了万不得已要撤销原监护人监护权的时候,如何安置好需要照顾、抚养的孩子仍然是第一位的,更多的工作还在司法裁判之外,需要更多的亲情、友情以及社会的、国家的力量参与其中,共同呵护孩子的成长,守护祖国的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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