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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如何破解

2014-12-24 12:3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江苏省仪征市一家小型金属表面电镀加工厂在一年前被查。这一案件经过行政机关查办移送公安机关后,却因证据问题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黄强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两法衔接”工作时,介绍了上述这一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他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加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一个“两法衔接”案件

 

    2013年年底,仪征市一家小型金属表面电镀加工厂,将未经过处理的废水排放到旁边的水井中。水井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废水污染了周围的土壤。

    当地环保部门对水质进行了采样,并找到两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随后,这一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

    由于鉴定人资质不符,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而环保机关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当事人已将井里的废水转移至厂里的油罐中。

    废水已经被转移,油罐中的水是不是原来的废水?该怎么完善证据链条?该如何适用法律?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下去“心里没了底”,案件因此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

    2014年3月,黄强到环保部门对行政卷宗进行检查时,听环保部门说起了这一案件。黄强决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去现场看一下。

    在一口干枯的水井前,黄强蹲下身仔细查看。他告诉记者,这口水井已经看不出污染的迹象。但是,从此前拍摄的照片上还能看到,水质有明显变化,土壤颜色也有变化。

    现场勘查后黄强向公安部门建议,提取废井中的物质,与油罐里提取物质进行微量元素的比对,论证它的统一性,证明确实是井里的废水。将土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支持新的司法解释适用的证据。两项证据再与当事人言辞证据配合使用。

    案件僵局被打破,黄强庆幸,“污染源已经转移,幸好当事人只是将废水放在油罐中,没有另外处理。如果废水被人倒了,没有证据支撑,后期很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黄强告诉记者,此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开始积极同检察院建立联系,而健全“两法衔接”机制的工作是今年年初开始的。仪征市检察院与30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定期上门了解执法情况,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联络人,遇到有特殊情况派员参加案例研讨、现场勘查。

    仪征市检察院确定由黄强所在的部门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而他的工作重点则集中在民生领域的7个行政执法部门。目前,经他向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移送的一批案件中,已经有7起在公安机关立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表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也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了解犯罪线索有着优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有利于刑法中有罪必罚原则的实现。

 

    “移送难题”成因复杂

 

    今年7月,黄强在检查行政执法卷宗时,发现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并建议国土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黄强还发现,后期接手这块土地的人对耕地进行了破坏,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明显涉嫌犯罪。他了解到,公安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没有立案把握。他又去跟国土部门坐下来商量,确定用卫星遥感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监测,然后建议国土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怎么把握,怎么处理,是不是要移送,这些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最关心的。黄强告诉记者,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两个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界限,二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如何理解。

    黄强深深体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要求不同,导致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不及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程序、手续有所欠缺的问题。他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强化证据意识,防止证据不能有效固定,防止出现渎职犯罪。

    如果行政机关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惑,黄强就会“上门服务”。他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新的法律法规不懂的,要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讲解,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在工作中,黄强发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存在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原因。客观方面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手段、技术方面都需要提高。“目前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案经费还存在不足,使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无法落实”。

    主观方面,行政违法案件收集证据比较容易,但是涉及刑事案件就要花很多精力收集证据,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行政执法机关不愿意去做。“‘以罚代刑’可以节省很多投入,同时还可以创收,行政机关便会更倾向于以罚代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说。

    何兵也认为,通过罚款能够增加经费,而移送案件“得罪人”,导致行政机关对案件移交没有积极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对“有案不移”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这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

    “实事求是地讲,行政部门领导干预还太多。本该移送的案件,行政部门领导说了,‘这是地方名牌企业,该保护的要保护,你们看着办’。领导这样一说,就不好处理了。”黄强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时还要面对这种干预。他认为,行政部门领导应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同时减少干预。

 

    加强监督成为期待

 

    记者问:与3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需要多少人手?

    “科里总共有4个人,都是我带人跑,联系人就是我。我刚从现场回来,就是我去跑,必须要跑。”黄强的回答中使用了好几个“跑”字。

    “开展工作有点儿被动,人手不够,所以要建立网上‘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黄强说。

    网络平台全称很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在今年7月建立。黄强介绍,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经过网络平台,检察院确定专人负责网上监督,不需要上门,发现个别问题再上门服务。

    黄强介绍,他曾成功在网络平台发现案件线索。扬州化工园中一家化工厂因将有毒有害物质交给一个冒用他人资质的企业运输,受到处罚。黄强在浏览这份卷宗时发现,运送的人承认自己冒充他人资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随后他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案件移送建议,“这个案件已经成功立案了”。

    戚建刚对这种机制表示认同。他认为,很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是否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与检察院联网,检察院可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固定证据。

    黄强在接受采访时,还向记者提及另一个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竹立家也认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执法行为不规范,程序不清,暗箱操作等现象仍然突出。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存在公权私用、腐败现象,甚至出现小官巨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必须解决执法过程不公开透明,缺乏监督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竹立家和何兵都认为,多种形式有效监督是解决问题的途径。监督力量包括检察机关、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各级人大、人大代表也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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