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安排冬春救灾资金71亿元
本网讯 民政部、财政部于今日联合召开2014-2015年度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议。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指出,要做好救助信息公开,认真组织落实冬春救助相关政策的公开公示,将救助对象民主评议结果、冬春救助实施标准、救助对象款物领取数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商定安排2014-2015年度中央冬春救灾资金71亿元,即将下拨第一笔资金56.8亿元,用于帮助各地灾区统筹解决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过冬生活,余下资金将于春节前后下拨。 姜力在讲话中指出,要指导制定救助标准,省级民政部门应制定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本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姜力强调,要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中央资金要在1个月内下拨至县级,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要加强跟踪督导检查,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秦斌指出,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的快速通道制度,推动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要建立救灾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将冬春救助和其他救灾工作一起,纳入绩效考评工作范围,重点对资金投入是否及时足额、救助对象是否真实准确、救灾款发放是否及时等进行考核,建立考评结果与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机制,增强救灾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救灾资金监管,强化责任,严格按程序、按标准将救灾资金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拨和“优亲厚友”。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救灾资金,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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