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浙江绍兴安监局原局长借兄弟手笑纳千万元股权

2014-12-22 12:59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借兄弟手笑纳千万元股权】

    本网讯   (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史建发)以弟弟作掩护收受企业40%的股权,近日,浙江省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陈国良于2000年至2012年担任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其间协助区管委会主任分工负责工业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分管区经济发展局、国际投资合作局等部门。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一家公司董事长章某在工程承接、项目落户、土地出让、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6月,章某成立一家公司,并由陈国良之弟陈国水作为公司股东,占股40%,出资款由章某全额承担,陈国良和陈国水均未实际出资。2012年7月,这家公司以2500万元价格竞拍购得通达公司资产,购置资产款项由章某全额筹付。陈国良和弟弟均未支付通达公司资产竞拍价款,但所占40%股份价值1000万元,且可随时变现。

    2007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总经理金某在虚假外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及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经事先商谋,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两家公司中45万元的股权。

    法院另查明,金某在接触陈国良等人后,预谋以虚构高新、环保鼓励类项目成立虚假外资企业,向袍江管委会申请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部分厂房用于非法转让获利。陈国良明知金某采用虚假外资虚构投资项目,不符合外资企业项目申报及变更条件,仍然违法为其股权变更及部分项目进区预审等提供审批手续,帮助其完成非法获取土地的转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与弟弟陈国水共同非法收受贿赂1000万元,又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45万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陈国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陈国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