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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空难追责案件”的意义在追责之外

2014-12-22 12:30来源:红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2日上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在这里进行审判,庭审现场只有一个旁听者,最终,站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齐全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似乎是一个再稀疏平常不过的审判,但是,如果将其与伊春空难、首例飞行事故追责等关键词联系起来,此案便无可争议地有了再次被舆论聚焦的价值。之所以说再次,因为其实早在2013年的11月,伊春空难中幸免于难的机长齐全军,就曾接受过一天的法院审理,只是当时法庭没有做出法院宣判。

 

    从2010年的那个不温和的良夜,到今日的“首例空难追责案件”,整整过去了四年时间,而其中事故的调查报告就用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当然,只要能实现可期的整体向好,这样的时间等待或许是值得的。

 

    作为被标识为“首例空难追责”的案件,无论是从其司法本身的价值,还是从社会正义救赎的意义,这都是不言而喻的。也正因为如此,这起备受关注的空难追责案件,有着非比寻常的审视价值。一个不难被发现的价值是,这是法治精神的回归。当法治成为我们津津乐道的时代精神时,这次对空难事故的法律追责,似乎是值得欣慰的价值回归。

 

    但是,法治愿景的实现,显然不能通过一起“首例空难追责案件”来实现,而审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意义或许还不仅仅在于法治意义上的突破,而是应该积极进行这样的反思: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土壤,是否得到制度性清除?而这样的希冀,其实也是一些遇难者家属的心声,在去年的法院审讯后,有家属向媒体直言,和比起追责机长,事故的反思才是他们希望的。

 

    再回到伊春空难追责案件来看,根据齐全军辩护律师透露出来的消息,判决所依据的是国务院事故调查小组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那么,有必要再去追溯一番这份两年前出具的报告,根据这份报告对空难的原因定性,主要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直接原因中,除了说明作为机长齐全军的操作不当以外,还从间接原因上列叙了包括安全管理薄弱、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换句话说,伊春空难,事实上是一起多因一果的责任事故。

 

    姑且不论法院以调查报告作为审判依据,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那些曾经被视为间接原因的“安全管理薄弱、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过去数年之后,是否已经得到根本性清除呢?

 

   这些年来,机场建设热始终高烧不退,姑且不说“全国近八成小机场亏损、靠巨额财政补贴维持”堪忧现状,这些小机场在安全管理上真的做到了万无一失吗?一个最近的例子是,在今年的7月8日,东航MU2528在武汉进近阶段联系塔台时,因管制员在岗位上睡着,多次呼叫无人应答,未能与塔台建立联系,后在进近管制员指挥下复飞落地。一个不小的武汉机场尚有这样的失误,那些小机场呢?当然,这样的个案或许不能以偏概全,但是虑及航空的安全特点,这样的问题无论如何都不能小觑,根据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而类似一场雷雨就可以造成上万乘客滞留机场的管理混乱,更是在全国诸多机场轮番上演,于此而言,至少从安全管理上说,在全国许多机场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严重短板。

 

    据悉,齐全军的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不能将事故报告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提出上诉,齐全军将何去何从,自然可以等待法律的进一步裁定。但是,对航空安全问题的正视和反思,应该成为此次案件更大的警示价值。正如齐全军的辩护律师所言,民航的快速发展不要忘了安全和质量,用我们赚的钱来忽略安全和乘客的利益的话,这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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