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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12-18 13:07来源:横山法院浏览:手机版
    【要点提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4)横刑初字第00218号
    【案情简介】
   本网讯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均为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业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业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后,石业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业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及其哥哥苏照生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横山县城北大街家属院苏敏家中,协商给石毅等人一小部分欠款,让石毅、石虎等人离开苏敏家,协商无果后,苏敏和其哥哥苏四离开家,苏敏将家门锁死,石毅、石虎等人困在苏敏家中,随后苏敏从五楼跳下身亡。
    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二、苏三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由四被告人一次性补偿死者苏敏丧葬费及抚慰金45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苏敏生前欠石毅4万元本金及利息、欠石虎及其石业7.2万元本金及利息、欠李武及其郝伞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四被告人全部放弃。苏敏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发落。
    【审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7天,郝伞住了3天,严重影响苏敏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可见李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的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居住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石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郝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人同意,亦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权又无正当理由。“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主人不反对,但在住宅主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综上所述情况来看,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你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3—7天不等,而且造成苏敏跳楼身亡的恶劣情形,故他们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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