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部门“逼”人公证被判违法
本网讯 拿着遗嘱到房产部门过户,却被告知必须先公证才能过户;而遗嘱公证必须找齐所有法定继承人,且他们都对遗嘱无异议才行。因为不满房产部门这项“强制公证”要求,一女子将某区住建局告上法庭。不久前,经历两级审理后,该案尘埃落定,南京法院判定住建局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强制公证”行为违法。市民凭遗嘱要求过户时,房产部门不得以“遗嘱未公证”理由拒绝。
疑惑 拿着遗书,办不了房产过户 2011年,外地女子张丽经人介绍,与南京市民胡林相恋,很快便准备结婚。 但胡林突然被查出癌症,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在整理男友遗物时,张丽发现了一封遗书,其中称要将一处房产和名下所有存款留给她。 张丽拿着遗嘱和房产证,前往某区住建局要求过户,却被告知“根据《联合通知》规定,遗嘱必须先经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张丽将区住建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住建局这一行为违法。而住建局则称,拒绝过户是根据《联合通知》相关规定做出的,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必须先公证,凭公证书和房产证才能过户,并无不妥。 在开庭前,法院还委托鉴定机构为这份遗嘱做了鉴定,结论显示其署名确是胡林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住建局不办理房屋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住建局败诉,限期为张丽办理过户手续。 专家 《通知》与多项法律相抵触 不久前,在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该案也名列其中。最高法院肯定了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指出其中有关遗嘱公证的规定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也就是说,市民凭借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公证”手续既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也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这五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是有效的,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 而根据《公证法》的要求,公证必须自愿。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遗赠必须公证才有效,《通知》是将当事人选择性权利变成了义务性行为。 并且《通知》还和物权法相抵触。“《通知》只能算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本没有权利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方法。” 法官 房产管理机关应负审查义务 而法官认为,《联合通知》是司法部、建设部用以规范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联合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应该不予适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遗赠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固然可以要求遗嘱受益人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但是,这并不是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那些不能提交“遗嘱公证书”的遗嘱受益人所提起的遗赠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只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遗赠行为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对上述材料的真伪作审慎审查。 只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房产确因遗赠发生所有权转移,房地产管理机关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登记。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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