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律援助走过18年
工作人员接听法律援助热线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宋文军 本网讯 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的真正意义在于,使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贫弱群体在有理无钱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无偿地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打得起官司,赢得了官司。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开始摸索与起步,至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同年9月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于1996年。当年7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是我省第一家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 18年来,我市建立了以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法律援助站为骨干,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基础的四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全市2746个行政村(居)和317个200人以上的外来人口聚居地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并在妇联、工会、残联、团以上部队、高校、基层法院、劳动仲裁委、交警队、看守所等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达到全覆盖,构建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获得法律援助。此外,我市与54个省市、地区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为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2005年以来,我们根据《条例》授权,利用我市计划单列市的优势,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三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使我市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案件扩充到24类案件,基本涉及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特别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女职工、老年人、农民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同时,将法律援助申请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家庭人均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降低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扩“限”降“线”,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群体。 1996年,我市全年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00多件,到2012年,我市法律援助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2013年,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突破1.5万件,全年案件总量连续两年居于全省首位。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驶入了快车道。从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劳动报酬支付、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的数量居于各类案件之首,2013年,这三类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分别为84.1%,5%,4.2%。从惠及的人群类型来看,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是居于前三名的受援人群。 典型案例 案例一:帮海员讨回应得劳动报酬 42岁的关先生通过老乡介绍,与宁波某远洋渔业公司工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1月17日,根据公司指派,关先生乘坐飞机飞往工作地乌拉圭,开始了海上的船员工作。8月初,关先生胃病发作,渔船上的医疗条件极其简陋,他无法得到很好的治疗。当关先生要求在当地治疗时,公司以乌拉圭的医疗费用太高,要求他写书面申请回国进行治疗。 8月14日,关先生乘飞机回国治疗。回国后,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给关先生发放工资,理由是关先生因病中途回国治疗,服务期未满,应全额承担由单位垫付的往返机票费用18000元。扣除这笔费用,公司只需要支付1819元工资。而关先生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他只需承担30%的机票钱。 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关先生拨打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进行咨询,在热线律师的指引下,9月1日,关先生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认为关先生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立即为他指派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的吴德朝律师。 9月2日,关先生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递交到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庭。10月11日,法院开庭。庭审中,吴律师认为:不是关先生不想继续工作,而是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公司不应扣除他往返工作地的机票费用1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关先生只需承担飞机票实际支出16000元的30%,公司还需支付其1.5万余元工资。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渔业公司支付关先生1.5万余元的工资。10月28日,关先生收到了工资款。 案例二:法律援助化解酒后死亡矛盾 去年12月16日,陈先生受钟先生的邀请帮忙办事。上午10时左右,钟先生请陈先生喝酒吃饭,一直吃到中午12点多。饭后,两人出门办事无果。当天下午,两人又回到钟先生家里吃饭,钟先生再次拿出二锅头招待。下午3点半左右,陈先生吃喝完后回家。 遗憾的是,陈先生没能安全到家,而是不幸倒在了山路边,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人发现。 陈先生的老伴年近70岁,丈夫的突然去世让她失去了主心骨。她觉得丈夫是去帮忙办事的,钟先生让他喝了大量的白酒对其丈夫的死应负责任。钟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是陈先生自愿喝酒的。双方发生了争执。 根据陈先生老伴的申请,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她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宁波芦江法律服务所主任林君龙承办此案,以求能够在实现邻里和谐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经过多方了解后,林君龙认为钟先生存在两方面过错:首先,在没有弄清陈先生酒量的情况下,提供60度酒精度的二锅头与他共饮,并在间隔2小时内喝了3小时酒,必然导致其醉酒;其次,钟先生明知陈先生醉酒,且天下大雨的恶劣天气,又需要翻一条山岭,既不留宿也不陪同,放任他独自回家,并最终间接促成其死亡。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钟先生一次性补偿陈先生的老伴7500元。 案例三:为校园纠纷受害人提供帮助 去年3月20日中午午饭后,慈溪某初中学生小刘与小蔡发生了口角。在从操场到教室的路上,小蔡叫来同学(共6人)动手打了小刘,致使小刘身体受伤。事情发生后,学校老师立即赶到操场,将小刘送往医院。 小刘被打成轻伤,被司法鉴定十级伤残。 去年8月,小刘到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李文斌律师对他进行援助,向法院递交诉讼。 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后于2014年4月做出了判决,小刘应该负20%责任,小蔡和其他同学共同承担80%的责任。小蔡赔偿了1.2万余元,其他同学按比例进行了赔偿。 小刘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方面是因为他家庭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他是未成年人。 2012年9月,我市第三次扩大援助范围中的关于未成年人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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