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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接送孩子该不该立法?

2014-11-28 12:53来源:中国教育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闻: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内容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有论者说:“这意味着立法规定4年级以下学生必须有人接送,若做不到就违法了。”家长接送孩子该不该立法?敬请关注本期微话题。

“家长要履责”该点赞

  深圳市将接送孩子上下学“立法”近期引来热议。首先,我们应该肯定相关部门的初衷。孩子在离校和回家之间出现短暂的“看护真空”,小学生又不完全具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交通意外、打架斗殴、被偷被拐等安全问题极易发生,家长和学校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确实需要界定。但是,这部分责任如何分配,是不是已经达到“立法”的高度,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早在2012年,西班牙卡斯蒂利亚拉曼恰区政府就已经规定,全区小学家长都必须履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义务。如果没空,必须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接送。若有家长违规,司法部门会有相应惩罚。当时出台此项法规,正是由于一些学生上下学无人接送,导致有的学生发生事故甚至被坏人利用去贩毒。倘若真的因为家长“缺位”导致如此恶果,恐怕谁都难以承受。

  很多家长埋怨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接送孩子上下学,如此新规将会让双职工家庭备感压力。现实的确如此,但这并不应成为家长逃避责任的借口。为人父母,首先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应给予更多的支持,确保孩子的安全。家长应该认识到,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家庭与学校各有其责,难以相互替代,任何一方失责都有可能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幼儿园和学校除了承担部分看管责任,还需承担更为繁重的教育责任,难免顾此失彼。因此,一味地将自己难以或者不愿承担的责任推给学校既不负责,也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家长们应该冷静地评估现实情况,在事业和家庭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于家长的苦衷,我建议全社会共同呼吁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家庭实际情况,给员工相应的“接送孩子假”,哪怕象征性地扣除小部分薪金,也算是更为人性化的解决方法。毕竟,孩子的成长不单纯是每一个家庭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大事。(三九木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接送孩子何必立法强制

  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家长和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边界,其出发点应予以肯定。然而,若真法无例外、严格执法,则无法监管、严而无当、知法犯法、罚不责众等情况将会大量存在,法律的尊严将受到挑战,最终反而会给教育带来副作用。

  事实上,小学生上下学是否需要接送因人而异。在路况并不复杂的情况下,在有固定伙伴同行时,有相当多的学生是无须家长接送的。随着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学校区位日趋合理,越来越多的孩子可以就读于社区小学,加上有配套的社区公益托管机构,家长的后顾之忧完全可以解除。而在农村学校,家长接送孩子的情形尚不多见,教育方面的主要矛盾和困难不在这里:家长迫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孩子;对于跟着祖辈生活的留守儿童来说,接送更是奢望。于此,立法显然缺乏必要性。

  从家庭的角度来看,让孩子独立上下学是部分家长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独立精神和自理能力的一种方式。这种课堂以外的教育实践是值得珍视的。此外,的确有部分城市家庭没有条件天天接送孩子,如果硬性要求,显然增加了家长的负担。即使家长合作互助,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救急,但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因此,立法强制未必合情。

  因此,可以预见,一旦立法,“违法”事件可能会多于交通违法违规事件。若家长“违法”,谁来监督,谁来判别,谁来处罚?所以立法约束未必合理。

  从表面上看,此举使学校减少了一部分责任,实际上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负担。只要学生在校,教师就必须负责到底,因此教师的工作时间不会减少。要履行面对面的交接手续,教师的上班时间必然大大提前。同时,处理家长不履职的问题,将耗费校方更多的精力。再说,小学生因家长接送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和安全问题并非突出问题,通过制度、道德足以解决,没有必要过度放大安全危机,制造紧张的气氛。另外,在日益拥堵的城市,推动“绿色出行”和健康生活应当从孩子做起。因此,立法予以规范未必科学。(姚跃林 作者系厦门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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