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贩毒女缓刑期内再贩毒被撤销缓刑判11年
本网讯 11月17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敏缓刑期内再次贩毒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李敏,2013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其获得部分自由仍不思悔改,依旧走贩毒的老路。2014年6月下旬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敏先后在彝良县洛泽河大道与育人路路口等地,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曹某。李敏在洛泽河大道与吸毒人员曹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540克、甲基苯丙胺4.594克。 法院评判后认为:被告人李敏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应当被科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撤销缓刑,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彝良法院遂对被告人李敏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敏口头提出上诉,11月27日上午9时,其通过管教民警电话告知法官,决定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乐华方 孟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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