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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〇后试婚两月分手 男青年诉求还彩礼获支持

2014-11-25 12:33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投缘分手也是情理之中,悔婚后彩礼依法应予返还。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男友部分彩礼。
    2012年6月,原告潘豹和被告李玉骅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潘豹给予李玉骅1000元等财物。双方订婚时原告潘豹又给被告李玉骅28000元,2013年1月21日,原告潘豹和被告李玉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3月,原告潘豹和被告李玉骅因琐事争吵后分手。原告潘豹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1847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潘豹与被告李玉骅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因琐事争吵便分开生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李玉骅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潘豹彩礼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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