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该不该鼓励
本网讯 我们要做的,是让未成年人保护和见义勇为有机结合,引导孩子见义智为,而不是轻率盲动。我们应教育孩子,当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他人需要帮助时,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及时采取报警等适当的方式,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而不能以一种“与我无关”的心态漠然走开。 与其简单、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倒不如像《条例》提出的那样,“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加强见义勇为的指导、特别是珍惜生命的教育、见义勇为时量力而行、保护自我的意识和技术培训,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牺牲。 【新闻回放】 救人受重伤,15岁学生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今年4月,锦西工业学校2014年春季焊接班学生张鑫垚在校门右侧人行道上,与倚着电线杆伤了脚的女同学刘安婷说话时,突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猛冲过来,此时刘安婷背对着轿车。千钧一发之际,张鑫垚用尽全身力气将刘安婷推出两米多外,他却被撞得面朝下趴在地上。刘安婷只是皮肤擦伤,而张鑫垚经抢救三天三夜,脱离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张鑫垚颅骨颅底等多处受重伤,右眼目前处于失明状态。张鑫垚本可以第一时间躲开,但他却选择推开刘安婷。学校积极协助亲属为15岁的张鑫垚向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等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因张鑫垚属未成年人,连山区综治办拒绝了该项申报。 【记者调查】 今年6月,连山区综治办收到为张鑫垚申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材料。7月15日,连山区综治办组织区公安局等9家单位的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了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鑫垚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张鑫垚是未成年人,《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7月18日,连山区综治办派人专程到辽宁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请示此事,辽宁省综治办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管领导指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理由是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宣传,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过见义勇为表彰。 8月26日,连山区综治办鉴于上级综治主管部门已明确表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做出了《关于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答复意见》,不予认定张鑫垚的见义勇为申请。但鉴于张鑫垚的行为挽救了他人,且自身因此受到了重大伤害和财产损失,连山区综治办认为虽不能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但应对其舍己救人的行为给予认可,并给其家庭适当经济补助,经连山区相关领导批准,给予其救助款1万元。 张鑫垚家人对连山区综治办的认定结论不服,到葫芦岛市综治办申请了复议。据了解,目前葫芦岛市综治办尚未形成此事的复议结论。连山区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申请复议结论仍不能支持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连山区将视情况采取爱心捐助等方式,给予张鑫垚关怀和救助。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知晓此事,由于各省执行各省自己制定的法规,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份为未成年颁发“见义勇为”称号,有的则不颁发称号,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负责汇总,审批权在各省。
辽宁省相关部门因救人受重伤者属未成年人,就拒绝其申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行为引起广泛争议。能否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未成年人应如何见义智为?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修订?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分别电话连线采访了张鑫垚的家人、当地综治办工作人员、专家等。 【连线嘉宾】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负责人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永杰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 能否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我有四个理由赞同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 第一,张鑫垚一直乐于助人,锦西工业学校也给他出了证明。这次救人更体现出孩子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我曾去过事发现场,那么粗的电线杆子都被车撞得水泥掉落,里面的钢筋都弯曲了,整个电线杆子都斜了。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当时张鑫垚要不把刘安婷推开,刘安婷极可能要被轿车挤成肉饼,基本没有生存的希望。张鑫垚原本是一个细心、记忆力很好的孩子,但车祸造成张鑫垚颅骨颅底骨折、视神经损伤、脑脊液鼻漏等病痛。目前孩子右眼彻底失明,左眼视野缺损,只能直勾勾地看见前面一条线。另外,由于脑神经受损导致尿崩症,张鑫垚每天尿量6000多毫升,一天要去50多次厕所,有时十来分钟就得一次,这把孩子折磨得痛苦不堪。 此外,孩子后背、胳膊、腿部经常酸痛,需要陪护的人不停地进行揉捏、捶打。由于车祸的后遗症,孩子现在记忆力特别差,有时刚给他说句话,转眼他就忘了。孩子现在非常狂躁,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输液治疗时,必须把他手脚绑在床上,不然他就把输液管拔下来,把衣服撕掉,用脚踢人。孩子为了救人,变成这个样子,难道不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第二,依法有据。2013年8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我们家属认为孩子符合这一点。 第三,孩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亟需救助。张鑫垚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他的父亲患有糖尿病,经常吃药;母亲患有腰椎病,干不了重活。在孩子出事之前,家里就债台高筑。孩子出事后,肇事车主给了1万块钱后,就让我们联系保险公司,随后便不管不问。无奈之下,我们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期支付我们家属7.3万多元的医疗费。后期的治疗费用要等下一个法律程序才能拿到。而为给张鑫垚治病,目前已花费了30万元左右,除了赔付的8万多元,其他钱都是借来的,如今已经无钱可借了。北京同仁医院等医院的医生一再嘱咐我们,孩子休养一段时间后,就要尽快对孩子的眼睛等部位进行后续恢复治疗。我弟弟家只有张鑫垚这一个孩子,将来张鑫垚的父母老了、不在了,孩子该怎么办呢?如果孩子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一方面孩子能拿到奖金用于治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能帮孩子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孩子未来的生存问题就能有一定保障。 第四,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理由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说法站不住脚。张鑫垚虽然才15岁,但他是中国公民,《条例》并没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另外,据我多方了解,广东、福建、四川等多地都曾给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有的才12岁。此外,去年辽宁省相关部门在对《条例》审议时就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原办法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适宜,新条例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一位不愿具名负责人:家属称是因为当地政府不愿出见义勇为相关奖金,所以才以张鑫垚是未成年人的理由拒不为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种说法不正确,钱由政府财政出,我们当地政府还是出得起几万、几十万元奖励的。从我个人来讲,我很同情张鑫垚,也希望能授予他“见义勇为”称号。但是,上级管理部门明确指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我们是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去做的。当时我们也考虑过部分省份曾为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但上级管理部门表示,各省按照自己制定的条例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其他省份的行为不具参照性,况且也有部分省份因为申报人是未成年人而拒绝相关申请的。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应该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首先,张鑫垚的救人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张鑫垚在车祸中奋力推开刘安婷的行为,显然属于为保护他人而奋不顾身勇敢救人的行为,同时具备见义勇为的利他性、危险性、非职务性、非监护性、非责任性等5个基本特征,理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张鑫垚的救人行为也完全符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但是,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七部门在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张鑫垚救助同学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该《意见》把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再其次,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恰恰也是我国正式启动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需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不仅仅表现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也应该表现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包括荣誉权。 最后,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提倡、不表彰的“三不主义”,那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要么是未成年人乃至整个社会越来越明哲保身、越来越冷漠,应该救的、可以救的,未成年人不能去救,逼得未成年人养成“见死不救”,同时令那些“不听话”而要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因为得不到合理的说法而伤心,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而死得不明不白,岂不怪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不向因救人而受重伤的未成年人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不能把见义勇为与未成年人保护对立起来,要对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予以肯定和认可,例如赖宁、林浩都入选“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 应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我赞同未成年人见义智为。我认为张鑫垚就是见义智为,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说张鑫垚很聪明,他把刘安婷推到一边后,自己又高高跳起,不然的话,他就会被轿车和电线杆夹住,要么就没命了,要么就高位截瘫。后来,张鑫垚告诉我,他当时要救人,除了将刘安婷推开,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因为刘安婷背对着疾驰而来的轿车,根本来不及躲开,而张鑫垚也来不及喊其他人帮忙、报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在宣传报道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越大,能力越大,对险情的处理能力就越强。对于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行为,例如发现邻居家着火及时报警等行为,就可以宣传;而对于未成年人力所不能及的见义勇为行为,例如上山救火、下水救人等行为,就不应该宣传。 很多年前我在报道少年赖宁救火的时候,就明确提出了不提倡少年儿童上山救火。因为树立这类典型为榜样,并大规模宣传,容易引起热情纯真的少年儿童们的群起效仿。上山救火、下水救人、与坏人搏斗等见义勇为行为往往是未成年人力所不能及的,可能因此导致更多牺牲。我曾经做过一项统计,从1949年到1985年,全国树立的省级以上的少年英雄共36位,其中90%左右都是因上山救火、下水救人、与坏人搏斗、抢救公共财产等牺牲的。1982年,《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多月内,收到来自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儿童因救人身亡的事迹。其中,浙江永康县委报道组一篇来稿介绍,3名少先队员去救1名落水者,因为不会游泳和抢救方法不当,4人全部身亡。 1989年,我曾到赖宁生前所在的四川石棉县中学,邀请赖宁生前的老师朋友来座谈,当时就有学生和教师反对提倡少年儿童上山扑火,他们认为,学生扑火没经验,去了起不了作用,消防队还要分出心来照顾,只能添乱。 但过犹不及,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见义不为,不然将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在遇到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情景时,也不闻不问。更重要的是,见义勇为是人类的精神火炬,要从小培养,绝不能废弃。如果让未成年人放弃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将是教育的倒退。我们要做的,是让未成年人保护和见义勇为有机结合,引导孩子见义智为,而不是轻率盲动。我们应教育孩子,当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他人需要帮助时,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及时采取报警等适当的方式,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而不能以一种“与我无关”的心态漠然走开。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其实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是两码事。而且,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合适,因为见义勇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危险,也不是说一定会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而且有的时候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本来有能力见义勇为,却没有见义勇为,就可能出现更大更多的伤害或者牺牲,也可能因此招来社会批评和良心谴责。 因此,与其简单、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倒不如像去年通过的《条例》提出的那样,“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加强见义勇为的指导、特别是珍惜生命的教育、见义勇为时量力而行、保护自我的意识和技术培训,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牺牲。实际上,成年人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的案例更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永杰:很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对见义勇为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必须要跟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奋不顾身打斗才算见义勇为。其实,借助现代化的信息工具,遇到危险情况时,可通过电话提供线索等方式见义勇为,这样既能保护好自己,不做无谓的牺牲,又能打击犯罪。而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身体发育不成熟,当遇到抢劫、偷盗等恶性事件时,如果直接去阻拦,不仅难以制止犯罪,反倒将自己置于险境之中。在遇到危险时,未成年人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然后审时度势,想办法联系成年人,借助成年人的力量去救人,切不可直接就冲上去。例如四川达州市一名7岁女童李微微为救一名落水同伴不幸溺亡。 救人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存在着风险,但风险大小不一,有的只是轻微的财产损失,有的则冒着生命危险。因此,未成年人在见义勇为之前,一定要有自知之明,评估好风险,量力而行,见义智为。 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并不是凭空就来的。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据媒体报道,我国仅有不到5%的未成年人接受过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家庭、学校应强化对孩子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让孩子学会自救、救人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其次,家庭、学校要通过组织孩子参加安全演练等活动,加强孩子自救、救人的实际操作能力。 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修订?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我认为《条例》有些规定模糊,模棱两可,因此造成地方相关部门不知道如何执行,应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对“表现突出”等这类说法具体化,要不然什么算突出,什么算不突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应该对现行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明确相对模糊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予以肯定,但要注意把握好宣传的度。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张鑫垚之所以没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还没有统一认定见义勇为的法规,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还在起草之中。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应做一些修订和完善: 第一,用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制定科学、统一、具体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目前全国各地有关见义勇为的条例不统一、不明确、不系统,因此造成地方相关部门的规定互相矛盾。目前见义勇为认定中没有科学、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比如见义勇为主体限制,一般都将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又比如地域限制,一般都将见义勇为行为的地域限定为中国境内或者本地,实行属地管理。今年7月24日,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为救落水同伴不幸遇难就没有认定为见义勇为。再比如人员限制,很多地方没有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 即便是一些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但还是没有进一步规定是否包括那些负有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人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这势必造成见义勇为认定的困难,使得很多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认定。 第二,设立规范、统一、有效的见义勇为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目前,我国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很不统一。有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认定, 如内蒙古自治区;有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部门,如辽宁省、甘肃省规定由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认;有的规定认定机构认定后, 还需经有关机关批准, 如河北省规定, 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见义勇为促进会等机构来认定。 我认为,目前由各地单个机构或者某个职能部门进行见义勇为的认定是不合理、不统一、不科学的。因为见义勇为涉及多领域、多专业,依靠单个的部门是不能够保证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应该建立由见义勇为涉及的相关领域、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见义勇为认定委员会,既可以集中智慧,更可以保证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还要完善见义勇为认定的程序、特别是对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异议程序。目前,对于其他公民及单位, 以及当事人不服认定机构做出的认定结果该怎么办, 很多地方法规没有规定, 有的虽然规定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但却没有规定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主体也只限于申请人,不包括其他公民、单位。 第三,应该废除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设置时效限制。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时效限制,因此不少地方借故见义勇为行为超过2年的一般民事诉讼用的时效而限制了不少见义勇为的正当认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我建议废除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设置时效限制,不管是什么时候发生、什么时候提出的,只要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都应该给予认定,这才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才是对好人的尊重,才有利于弘扬好人精神和社会正气。武汉市的方俊明跳水救人的“见义勇为”称号就是去年在迟到了28年后被认定的。(记者 刘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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