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本网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会上介绍说,近年来,借助现代化生产技术手段与销售途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两高”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该《解释》。 韩耀元表示,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称《2009年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至2014年9月份,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011年5至12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458件782人,提起公诉415件715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50件,一审结案343件413人均为有罪判决。2012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26件1823人,提起公诉3826件5248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690件,一审结案3609件3260人均为有罪判决。2013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432件1972人,提起公诉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907件,一审结案2877件3399人均为有罪判决。 据了解,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上述数据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韩耀元说,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韩耀元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是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迫切需要。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同时,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益。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予以精准打击,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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