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投资者炒港股所得差价三年免个税
本网讯 北京11月14日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今日发布有关沪港通税收政策。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依前述方式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则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前述方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次税收政策重在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这对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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