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变相引渡仍为我国海外追逃主要方式

2014-11-05 12:3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公约情况

  ●截至2014年8月,中国政府已经通过谈判签署了51个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46个已经生效)。中国司法部被指定为上述条约的中方中央机关。其中,《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于2005年4月18日签署,2007年9月20日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9月生效,中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和公安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2月生效,中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记者 蒋皓

  本网讯  2013年11月8日,随着法方代表从中方代表的手中接过车钥匙,一辆涉嫌走私进口的劳斯莱斯小轿车被移交给法国驻华使馆代表,并将返还给车主。这是中国首次在《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框架下和法国开展移交赃物国际合作。

  2014年11月4日,在中法两国司法部第一次直接合作举办的中法追逃追赃研讨会上,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以此案作为中法两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成功典范,向法国司法机关代表和中法两国专家学者介绍了两国追逃追赃工作进展。

  “目前,严重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全球呈泛滥趋势,不仅给当事人和当事国带来严重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并对正常国际秩序造成冲击。”郭建安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既是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也是未雨绸缪的一项工作。

  可与160余方开展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和途径主要有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和互惠原则。”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副司长张晓鸣告诉记者,各国可以通过相关公约、条约指定的中央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尚未签订公约、条约的,可以在承诺互惠的基础上,依据被请求国的国内法,通过外交渠道提出请求。

  据介绍,截至2014年8月底,中国政府已经通过谈判签署了51个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其中46个已经生效)。经过近30年努力,中国政府依据有关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可以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记者了解到,2003年至2013年,司法部共接收所有条约合作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1200余件,但司法部代表我国执法机关向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不足100件。

  张晓鸣表示,近年来,涉及经济犯罪和犯罪资产的合作越来越多。中方不断加大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挤压了外逃严重经济和腐败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

  追逃工作可用多种替代方式

  引渡外逃严重经济和腐败犯罪分子,是我国社会民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追逃成本大、大量贪官逍遥法外,是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据介绍,目前,我国引渡司法实践呈现出一些特点:暴力型普通犯罪分子容易引渡,经济犯罪分子相对困难;外逃周边国家的犯罪分子容易引渡,逃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对难引渡。

  “我国外逃犯罪分子以经济性犯罪为主,而且大多为职务犯罪,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较多。”张晓鸣说,如果能引渡回国对其进行审判,对于震慑国内腐败分子、提升国际形象能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放任或无法引渡,则会对社会民众和国家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害。

  事实上,从上世纪末期,我国有关机关就开展了外逃犯罪分子的引渡工作。但因为多方面原因,进展并不顺利,与各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成为我国追逃工作的必然选择。

  1993年8月,中国和泰国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截至目前已和39个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其中29个已生效。但只有西班牙、法国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2007年3月20日中法两国签署的引渡条约,仍待法方批准生效。

  “双边条约没有生效并不影响双方在引渡方面的协作。”法国司法部刑事与特赦司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局检察官Celine Guillet介绍说,双方签订的条约目前已经通过法国参议院审核,送至众议院等待批准生效。除引渡外,中方还可以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缉令或请求发布临时逮捕令,对外逃犯罪分子进行抓捕。

  据悉,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驱逐出境、遣返等变相引渡替代方式仍是我国开展海外追逃工作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检察官陈雷举例说,在余振东案中,中方给美方提供了大量余振东犯有洗钱罪、非法移民罪等证据,促使美国对余振东提起诉讼,从而使之变成刑事被告人。最后,余振东自愿被遣返回国。

  资产分享开海外追赃新篇章

  伴随经济犯罪分子外逃的,还有涉案资产如“超音速”般的大量流失。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强调追逃,也要强调追赃。追赃和追逃要并重,以追赃促追逃,以追诉辅追逃。

  但每个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都非常严格,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外方就不会合作。此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太一样,也使一些国家不接受我国司法裁决。这些都导致我国追赃工作开展并不顺利。

  为追回被卷走的资产,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我国目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仍有待细化,比如逃匿定义、证据标准、外逃犯罪分子应诉权等。”陈雷说,据他了解,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10余件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只有一件涉及境外资产。

  陈雷认为,在引渡合作时,可约定引渡严重经济和腐败犯罪分子的同时移交赃款赃物;也可以利用所在国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追回资产。不管是追逃还是追赃,我国均可以将在外国追诉作为实现境外追逃追赃的主要补充方式。

  法国司法部刑事与特赦司特殊刑事司法处处长Olivier Ghristen介绍说,在法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缺席判决没收财产;已经去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免于公诉,但可以将人和财产进行分离,对其违法所得财产进行查扣、没收。

  此外,有专家认为,很多国家不愿意配合我国开展追赃工作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如何分享所追回资产并没有明确的态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而我国和加拿大也草签了犯罪资产和收益的返还和分享协议。

  与会中方代表认为,随着我国海外追赃资产分享态度的明朗,外方不愿意配合追赃现状将得到改观,我国海外追赃工作将翻开新篇章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