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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的"变脸绝活"怎能瞒天过海?

2014-11-04 21:18来源:荆楚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从1号开始正式施行。这其中,消费者最关注的一条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违反者,《办法》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11月3日央广网)

 

    “您好,您今天所订包厢的最低消费是888元”,“您好,这里的最低消费是188元,您还差2元,要不您买包纸巾?”这种经历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作为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一项“潜规则”,最低消费这种霸王条款虽然社会舆论将其铲除的呼声不断,但依然在我国的餐饮行业中存在至今。

 

    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话题,在今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先是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然后,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现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又规定,设置最低消费可罚款3万元。

 

   然而“最低消费”在法规层面被否定,却无碍于其在现实中顽固生存。餐饮市场内,那些充斥着歧视、偏见和强制的行业条款,已然让经营者形成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他们习惯于藉此模式攫取利益,同时拒绝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让步”。很多饭店甚至在重压之下练就了一身“变脸绝招”, 一些餐厅虽然不设最低消费,却要收取额外的服务费、高价茶位费、洗杯费;还有一些餐厅则通过提高菜价等方式弥补所谓的损失。

 

    “最低消费禁令”所遭遇的尴尬,实则折射了消费者维权法规的普遍困境。诸多消费领域的立法,往往采取列举式,甚至是单一列举式的行文方式。其导致的后果是,法条虽有针对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等等的限制,却少有关于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概括性阐述。当我们缺乏一套周全的法律体系,来对商家各种经营行为作出对应评判,却只是试图将之套用到最低消费、包间费等具体禁令之中,注定收效甚微。

 

    要“拆穿”最低消费的“变脸绝活”,不是仅仅制定了法规制度就可以的。一方面,消费领域立法首先要对供求双方权责、市场伦理底线加以说明,继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适用的侵权界定和制裁标准—终究。只有将“告知义务、交易自由、契约精神、自主选择”等确立为消费立法的主线,才能彻底规避“各种禁令”被各个击破的可能。另一方面,要管住畸形的消费乱象,关键要管住畸形的消费需求。相比通过行政手段禁止餐饮最低消费,更迫切的还是要管住那些不差钱的畸形消费需求。在充分竞争的行业,只要消费需求不再畸形,私定不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就无异于自掘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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