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税务总局首次曝光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1家公司榜上有名

2014-10-30 21:1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首次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深圳市中恒基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动上了黑榜。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郭晓林介绍,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两个制度已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2015年4月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2014年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俗地讲,就是税收‘黑名单’制度。”郭晓林说,按照制度规定,从2014年三季度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公布案件信息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信息。被公布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从公布栏中撤出。

  此次公布的11起案件中,骗取出口退税案2件、偷税案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4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层级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公布符合本级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多种形式扩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覆盖面,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郭晓林表示,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目的是要通过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下一步,税务部门除了在税务机关内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外,还将与多部门共同对被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级职务、限制高消费行为以及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相关链接:

  一、5家企业偷税:

  深圳市中恒基贸易有限公司:经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少缴应纳税款2022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2022.16万元,罚款2022.16万元。

  重庆市万州区串通滚装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7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08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7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缴其税款985万元的行政处理,罚款404万元。

  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经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9年01月01日至2012年09月30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578.52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8578.52万元,罚款8579.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鹤城区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135.43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1135.43万元,罚款880万元。

  北京市东阳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1997年至2006年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25.37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925.37万元,罚款768.74万元。

  二、2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鹰潭市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国税局检查,发现其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46.26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546.26万元,罚款1365.66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浙江常山三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浙江省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00.84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1400.84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4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江苏省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46份,涉及金额18821万元,税额3200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南山(福建)炭业有限公司: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7份,金额7656.82万元,税额1148.45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497.96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13份,金额7608万元,税额1293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1145万元,罚款1145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70份,金额34466万元,税额5859万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