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非法经营汽油和柴油都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本网讯 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5岁,农民)、刘某(男,43岁,农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租赁D县一处民房经销成品油,张某经销汽油,刘某经销柴油,向D县周围的沙场、砖厂等地销售。至案发时,张某销售汽油,非法经营额19.8万元;刘某销售柴油,非法经营额21.9万元。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张某、刘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出现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刘某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非法经营汽油,违反行政法规,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非法经营柴油,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柴油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3条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所经营物品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非法经营汽油违反行政法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刘某非法经营柴油,违反部门规章,尽管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对其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西安交通大学 王轶 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王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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