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需要革除的几个弊端
储殷
本网讯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释放的有关司法改革的信号已经成为全国瞩目之焦点。此次司法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通过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解决独立审判问题;通过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来解决司法专业性问题。 应该说,这三项举措瞄准的都是当前中国司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司法运作中的难点。然而,也正因为这三个问题都是难点,所以在为猛药治宿疾喝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中的困难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司法地方化的确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最为人所诟病的弊端,其主要表现为: 地方人大在法理上对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决定关系;地方政府在经费与执行判决上对法院的支持关系。要建立“去地方化”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庭,除了在法院的人事、经费上要实现与地方的脱钩外,还必须解决由此引发的宪法问题与组织关系问题,比如,重新构建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审判的要求让法院与检察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存在质的差异,对于法院系统的去地方化不能简单地模仿国税、海关等系统的垂直领导。因为在垂直领导下,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同样可能构成对于独立审判的严重干扰。同样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在去地方化之后,如何保证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地方行政机关的积极支持,一旦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分家,如何落实法院判决,就会成为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点之一。 其次,为了避免司法不公,保证独立审判,的确应该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机制,但是何谓干预,干预的性质与程度如何判断,却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干预都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充满弹性的暗示,极难被定性;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的领导干预,虽然是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却也通常出于公心,在某些时候,领导的重视、领导的批示,恰恰构成了确保法院公正审判、及时审判的外在压力。值得注意的是,防范领导干预司法,并不仅指司法系统以外的领导,它同样涵盖司法系统内的领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敏感案件、重大案件往往要在审判委员会上进行讨论,而法院的领导通常在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切实防范领导干预司法,那么,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都必须重新进行界定与细化。 最后,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做法,对于提高司法系统的专业素质无疑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如何留住司法人员就将面临挑战。就目前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有了司法考试的硬要求,中青年法官群体的素质是相当高的,但是这些青年司法人才的流失,却比较严重。 工作累、压力大、收入低、职业成就感不强,已经成为法官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比如,北京地区的法官年受理案件近300起,基本上没有节假日,工资不过相当于一名普通白领,上升空间狭小,还承受着错案追究等一系列的制度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体制外精英被选拔进来,也很难让他们真正安心留下来。司法改革,不能仅仅从约束、监督法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它必须考虑给予法官权力、给予法官尊重、给予法官应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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