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法院对父子3人同为被告案作出一审宣判
本网讯 近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国、张某林、张某陆父子三人同为被告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作为主犯的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科处十到两年零六个月和单处罚金的刑罚,作案工具皮卡车一辆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国、张某林等8人,在彝良、大关两县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行为26起。造成多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一审中,被告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国、张某林等8人系一般的共同犯罪,但部分被告人在部分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为保护公共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惩治犯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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