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评论员:在实施中强化法律权威
——三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本网讯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法律从制定到实施,是实现立法意图、体现法律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紧紧抓住实施这个关键环节,下大气力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把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揭示出搞好法律实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作用,为如何加强法律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到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衔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法律实施这根“红线”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实施最能集中体现法治水平的高低,直接表现为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搞好法律的实施对于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树立全民守法观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而将之实施好更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上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法不依现象存在,说明法律实施仍有待强化。“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当前,从“有法可依”向着“有法必依”迈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要求。唯有把法律贯彻实施到社会之中,以法律定纷止争,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 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主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推动法律实施意义重大。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利益主体多元、利益纠葛交织、社会矛盾多发。只有因应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避免职能错位、权责不清、管理缺位、执法偏袒、滋生腐败、与民争利,确保政府一切活动都在法制框架内开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法律的实施要确保公平公正,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权力运行规则,大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运行流程,从而避免行政执法错位、越位、缺位,既杜绝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等乱象,又使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惩处,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使全社会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决策、执行、结果等各个环节都能了解,有助于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赖于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加强法治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的信仰,带头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争做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带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领人们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律制度必将贯彻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在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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