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
本网讯 记者今日获悉,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要求,依托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由工信部牵头,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将于今日起施行。
依照现行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但是,实行并联审批后,证监会将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据证监会介绍,实行并联审批后的流程是: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时、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的,应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批复、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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