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夜间执勤收钱私分 两名交警滥用职权获刑
本网讯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广文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张之哲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二审生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广文于2012年7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代理中队长,主持二中队工作。被告人张之哲于2012年12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带班长。2013年11月初,在明知禁止社会人员上路执勤的情况下,被告人周广文仍安排王泽波、王泽东、雷国庆、陈家明4名社会人员到张之哲班组,安排邱庆鲁、杨荣荣、张平、王泽丁4名社会人员到自己班组夜间上路执勤。被告人张之哲接纳周广文安排的王泽波等4名社会人员,并自己安排孙涛、李晓2名社会人员在自己班组内夜间上路执勤。上述社会人员在东阿县北外环与105国道交叉路口执勤过程中对过往车辆收取10元不等的私钱,并将收取的私钱分别交给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予以私分。2013年11月20日,齐鲁晚报以“东阿三道卡,交警深夜收黑钱”将上述事件曝光,后又被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国内知名网站转发报道。 2009年8月份,被告人周广文利用担任东阿县交警大队刘集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牛角店二中队带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李子具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自卸车、杜建明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元亮的两辆重型罐式货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苗勇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东阿时因违章不被罚款或少被罚款,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上述4人贿赂共计17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广文主动向东阿县纪委交代收受杜建明贿赂50000元的事实,并退缴赃款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利用担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代理中队长及带班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超越职权雇佣或者使用社会人员上路执勤并收取私钱,该行为被省级媒体刊发、多家网站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广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周广文退缴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周广文没有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张之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广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之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周广文的违法所得125300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广文“以量刑重,成立自首应减轻处罚”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广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身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给别人提供保车帮助,个人收取好处费,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对其所犯受贿罪不足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周广文作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执法机关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故原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周广文虽揭发他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但经侦查机关查证未能查实,依法不能认定周广文有立功表现。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遂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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