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尼签署捕捞合作执行安排
本网讯 2014年10月13-14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与印尼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捕捞署在北京召开了中印尼渔业合作联合委员会第2次会议,中方团长为渔业渔政局副局长崔利锋,印尼方团长为捕捞署署长格尔文·朱瑟夫。 会议主要就开展两国渔业捕捞合作进行了讨论。10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关促进捕捞渔业合作的执行安排》。《执行安排》明确了捕捞合作模式,中国企业应通过在印尼设立合资企业方式开展合作;双方企业和渔船开展合作和生产须分别取得双方渔业管理部门的许可;合作渔船总吨位范围为100—500总吨,作业渔具包括单船拖网、围网、流刺网及其他印尼允许的作业方式;船员须经过培训,具有健康证书和人身保险等。另外,中印尼双方还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印尼方将向中方通报合资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投资许可证批准情况等信息。执行安排有效期3年,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捕捞合作执行安排,是落实2013年10月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重要后续工作,对深化中印尼渔业合作、促进捕捞合作规范有序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利于保障我企业投资安全和维护我企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双方对企业和渔船开展捕捞合作的管理,保护印尼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有利于密切两国经贸合作,带动印尼相关陆地渔业设施建设和渔业经济发展,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背景资料: 中印尼渔业合作基本情况 印尼海域辽阔、渔业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与我相近,开展与印尼的渔业合作是实施我渔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7家企业,约400艘渔船在印尼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生产,主要集中在阿拉弗拉海渔场。2013年总产量20.1万吨,产值25.3亿元。我企业在印尼开展捕捞合作带动了印尼相关陆地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经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企业在印尼陆地渔业设施投资总额近8000多万美元,安排印尼就业人数近3000人,带动作用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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