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宣判
本网讯 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张帆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五被告人及张某到“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就餐、滞留。当日21时许,张帆、吕迎春授意张航、张巧联、张某向餐厅内的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教徒做准备。因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手机号码时遭拒绝,张帆、吕迎春遂共同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帆首先持餐厅内座椅击打吴某某头部。被害人倒地后,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并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诅咒、殴打吴某某,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其中,张立冬持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后张立冬将吴某某从桌椅间拖出,用脚反复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吕迎春反复踢、踹被害人吴某某腰臀部,并驱使张巧联、张某殴打吴某某,还采取拳头击打、用头盔砸等方式阻止“麦当劳”餐厅工作人员施救和报警。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迎春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于2008年始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被告人张帆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迎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多次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帆在河北省无极县先后将张立冬、陈秀娟(张帆之母)、张航、张某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帆与家人移居招远市后,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期间,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了“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被告人张立冬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网络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立冬听从吕迎春、张帆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迎春、张帆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共同残忍杀害被害人吴某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吕迎春表示服判,不上诉,其他被告人当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部分市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共90余人旁听了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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