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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法治改革调整利益关系重在改革政府

2014-10-10 12:54来源:南方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通过法治调整利益关系,关键在于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这就要求政府从经济建设主体退出,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从具体微观事务退出,强化宏观职能;从政府自身利益退出,强化公共利益。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主题聚焦在法治建设上,这是我国改革历程中的一个重大标志。在我国进入到利益多元化的阶段,面对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不仅需要利益诉求和利益协商机制,更需要抓住利益冲突的关键,消除利益失衡的体制因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成为一个客观现象。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而利益关系多元化势必带来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包括劳资冲突在内,现代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只会越来越多,而不会越来越少。但是,利益冲突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不和谐。从利益冲突到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中间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利益冲突的处理。如果面临利益冲突时缺乏统一的规则、公立的裁决、有效的协商,那么利益冲突有可能转化为群体冲突和社会冲突。因此,在我国进入到利益多元化时代,各级政府的思想也要进一步解放,不要回避利益冲突的现实,不要视利益冲突为洪水猛兽,不要对利益冲突如临大敌。承认利益多元,承认利益冲突,是利益多元化时代的基本出发点。

    此外,我们在看到常态化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利益失衡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比如,我国的城乡差距尽管有所缩小,但仍在高位;基尼系数长期居高不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与利益冲突不同的是,利益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利益格局的固化。这是建设有活力的市场和有活力的社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从现实情况看,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也有两种思路。一是斗争式的,一个阶级对另外一个阶级的反抗。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这方面的社会思潮也并未绝迹。二是法治式的,通过法治来调整利益关系。核心是承认合法利益、杜绝非法利益、构建利益协调的平台,实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应当说,两种方式各有侧重。在利益冲突已经失控的特定阶段,前一种调整利益关系的方式是有效的。但从中长期看,从利益调整的常态看,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还是需要依靠法治,依靠规则,依靠协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法治,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学术界的一个共识是,通过法治调整利益关系的关键是改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利益失衡不足为奇。只要有公平的规则、健全的法律和协商的平台,有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自我大发展,这些利益冲突都有得到解决的可能。但如果政府介入到利益失衡中,甚至成为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原因,事情恐怕就会复杂化。从过去几年引起全国关注的群体性事件看,某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对利益冲突过于敏感,不仅没有协商利益关系,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我国转型的关键时期,本应成为相对超然独立的利益协调主体的政府,反而深度陷入到利益冲突中,成为利益冲突的主体。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

    通过法治调整利益关系,关键在于约束政府,在于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这就要求政府从经济建设主体退出,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从具体微观事务退出,强化宏观职能;从政府自身利益退出,强化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推进的包括行政审批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改革,客观上加快了政府的转型,其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活力的效应已经在逐步显现。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通过政府转型,发挥政府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中的作用,迫切需要在法治化上破题:一是正在推进的改革,包括负面清单在内,需要制度化和法治化,要把市场和社会主体“非禁即可”和政府“非授权即禁止”的思想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是按司法权公正、独立行使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需要加快探索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克服经济领域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主要负责一般民商事案件与治安刑事案件、家庭婚姻继承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三是把政府的公开透明作为法治化建设的核心,真正构建起约束公权力的“笼子”,防止政府越位成为利益冲突的主体。

    可以预期,如果我国在法治化改革上取得突破,把“任何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事”这句话真正做实、做细、做深,就可以找到一条化解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演变成为社会冲突的有效路径,由此也为我国中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比较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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