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原因性质不明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讯 发生车祸后车主自行送维修没有及时报案,车主遂以免责条款未告知为由将保险公司拒赔告上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5日,重庆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渝A籍轿车在重庆巴南区内环高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主黄先生已自行将该车送至维修店进行维修,产生了修理费164169元。 当日,保险公司勘验现场,在事发地及周围都找不到碰撞物、相应的结合点,驾驶员无法说明为何找不到碰撞物。经复勘判断,标的车的损伤应该是追尾货车造成,但事发周围无摄像头,无法核实。 2013年5月27日,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轿车进行了勘察检验。因该车报案人不能具体指出发生碰撞的地点和物体,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对上述事故拒绝进行赔付。 庭审中,黄先生诉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作说明,故该条款不能产生约束力,应当支付车损险保险赔偿金164169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车主未能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未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验,也未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管部门等对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性质无法确定。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损失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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