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名医生为“黑救护车”提供信息被判刑
本网讯 浙江温州市120急救中心原工作人员厉某因给一些“黑救护车”提供信息而受贿,一审被判一年六个月。厉某不服上诉后,近日二审被维持原判。
今年7月11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厉某不服,于7月21日提出上诉。 厉某上诉称,其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认为其犯受贿罪不当,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并适用缓刑。 温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并予以确认。 据法院介绍,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担任急救车随车医生期间,与搭班驾驶员利用执行院前急救的职务便利,将急救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某些医院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厉某及搭班驾驶员多送急救病人到院救治,以增加业务量,遂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厉某分得3.05万余元。 2013年2月至4月,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担任调度员期间,利用接听120急救电话和调度急救车的工作便利,将获取的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非法从事医疗急救车营运的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厉某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8200元,厉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5月至6月,厉某被调离调度员岗位后,伙同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的工作人员林某、叶某某、周某某继续将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厉某等人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7800元,厉某等人均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13日,厉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案发后,厉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温州中院认为,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记者裘立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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