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人在旅途,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意外发生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关于旅游纠纷的知识,不妨看看法眼,为您补上出行前的重要一课。
“黄金周”长假开启,很多人已背上行囊满心欢喜地奔向神往之地。不过,出门在外,总有这样那样的意外影响着旅客的心情、行程,甚至危及旅客的健康,并留下千头万绪的官司,消耗旅客的精力。为此,本期法眼列出三个案例,或许能给您出行过程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案例1
参加境外游
骑乘项目受伤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约1.5万元
肖近(化名)同妻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泰国游行程。2011年4月19日该团从厦门出发。4月22日,旅行社按行程计划安排了骑乘“越野摩托车ATV”。肖近参与了该项目,但骑乘过程中却发生事故,肖近受了伤。在导游的陪同下,肖近在泰国当地进行了简单治疗。因有伤在身,肖近未参与割橡胶、骑乘大象项目。
2011年4月23日,肖近随团返回厦门。旅行社派人至机场接其前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下称中山医院)骨伤科检查就诊,被诊断为胸十椎体压缩骨折。旅行社在支付了肖近国外治疗费后便不再进行赔付。
肖近称,其是在进行旅游行程安排的骑乘“越野摩托车ATV”时发生事故,并因此受伤。受伤后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等都应由旅行公司进行赔付。对于其行程中未完成的项目,旅行社也应进行赔付。
旅行社辩称,案涉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肖近个人原因所造成,肖近应当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作为旅游机构,已履行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肖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未完成旅游项目损失等共计14982.01元。
[法官说法]
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未就境外旅游项目的设置对旅游者进行特别的风险告知;旅行社的随团导游也未针对“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旅游者进行特别告知,在旅游者参加“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游玩时,导游并未陪同参与。也就是说,被告旅行社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肖近在完成“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过程中受伤,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案例2
坐过山车出意外
游客九级伤残
度假区未能举证伤害系原告个人过错所致,应承担违约责任,判赔18.8万元
2012年10月1日,小丽前往厦门某度假区游玩。在乘坐过山车项目时,小丽意外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伤情为L5椎体爆裂压缩骨折。住院期间,该度假区预付了医疗费9907.27元和护工费1600元。2013年4月15日,小丽申请委托某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丽所受腰L5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小丽认为,其在乘坐过山车项目时因游乐设施存在问题而受伤,该度假区须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多元。
该度假区辩称,原告主张的是消费合同纠纷,被告作为经营者,对所提供的服务做出了说明和解释,设备经检测也是合格的,已经尽了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本着人道主义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和护工费。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中部分不尽合理。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度假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小丽188303.65元。
[法官说法]
原告购票在度假区过山车项目游玩,双方已形成娱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娱乐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乘坐完过山车后即发生腰扭伤,根据鉴定报告,损伤事实客观存在,损伤诊断成立,印证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受伤原因系压肩、护腰的扣带很松所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伤害系原告个人过错或个体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有关具体赔偿事项可部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予以确定。
案例3
因天气原因
旅行社改变行程
因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旅行社返还部分团费
眼看假期将至,朱家四姐妹相约搭乘邮轮前往台湾旅游。2014年3月初,朱梅(化名)代表四姐妹同一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支付了4人出游的团费18400元。
在出行前,朱梅等人收到出团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邮轮航线为厦门-基隆-花莲-台中-厦门,共5天4晚;出团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23日。
2014年3月21日上午,当邮轮按计划行至花莲附近海域时,旅行社被通知由于天气原因台湾海事局封闭了港口,邮轮无法靠岸。之后,在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情况下,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调转船头,返回了基隆。返回基隆后,当晚11时许,朱家四姐妹又被通知由于机械故障,邮轮将在基隆过夜,并定于3月22日下午启程直接返回厦门。
朱家四姐妹认为,旅行社随意更改行程,应该返还团费18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等费用23200元。
旅行社辩称,各原告已经接受了旅游服务,无权要求返还团费。各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及计算标准,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经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各原告每人3068..2元。
[法官说法]
原告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形式与内容均于法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约定的邮轮航线为厦门-基隆-花莲-台中-厦门,邮轮由于天气原因及设备技术故障原因无法按原定航线前行,符合合同约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该情况下组团社应当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旅行社返还全部团费缺乏依据,结合讼争合同已履行部分与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酌定旅行社应返还团费的2/3给原告。
【链接】
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成诉讼焦点
以思明区为例,旅游纠纷案件讼争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方面。旅游者除直接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以外,更多的是与饭店、宾馆、餐饮、景区、运输公司等第三人发生关系,因此与旅游经营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对旅游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另外,三成案件当事人对损失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由于在旅游过程中,相应的证据材料保存较难,一旦发生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往往涉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多种赔偿费用的确定,争议焦点也随之复杂化。
近年来,由于涉及主体日趋多样,且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纷争难以凭借证据真实还原,旅游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调解撤诉的比例也相对较低。
除此之外,涉老、涉外旅游案件也正在逐渐增多,目前旅游市场的不规范性逐渐显现。
旅行社成为旅客投诉大户
近年来,旅游纠纷也开始层出不穷。
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一份旅游案件统计分析中获悉,针对旅行社的投诉高居榜首,并且该比例逐年增大。紧随其后的两类旅游纠纷分别为饭店投诉和景点投诉。
据介绍,对旅行社的投诉主要是因为行程安排和服务标准与最初的承诺不符引起的,如旅行社变更出团时间、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不按约定的旅程安排游览、超计划安排游客购物等问题。其次,旅游合同中经常使用模糊字眼和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其成为导游和旅行社事后推脱责任的借口,致使游客在索赔中常常处于弱势。(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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