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款没打借条 录音为证判决还款
本网讯 中新网南平9月22日 (张丽君 林芳 刘余 谢知真)刘芳(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陈艺(化名)借款却拒不归还,陈艺多次催款刘芳都避而不见,无奈两人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以录音资料和两张银行的转账明细为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一审判令被告刘芳归还原告陈艺49999元。
原、被告是多年好友,2012年12月10日,刘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陈艺借款50000元。当日,陈艺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9999元(因银行限制转账不得超过5万元)打至刘芳帐户。因双方关系好,陈艺未要求刘芳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陈艺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刘芳还款,刘芳都避而不见。 2014年7月14日,陈艺诉至建瓯法院,请求判令刘芳还本付息,所能提供的证据仅银行的转账明细两张和一份2014年4月录有陈艺向刘芳催讨借款的录音一份。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但被告人刘芳未出庭。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查明原告陈艺所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上载明的被打款方帐户确系被告刘芳所有,且于2012年12月10日收到来自原告陈艺的转账金额49999元。录音证据中明确有原告陈艺向被告刘芳催讨借款的内容,被告刘芳对借款的事实不予否认,只是一力的澄清待被告有钱之后再行还款。且被告刘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录音与银行转账明细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陈艺与被告刘芳之间确由发生过借款事实,被告刘芳未尚未归还借款。故判决被告刘芳应予还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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